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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不就是中国人大肆谴责的“钓鱼执法”吗?
: o% b# H2 T7 D$ S/ p2、之前在网上、报上看到香港女警假装“妓女”诱骗男人上钩,然后抓捕,窃以为其中有争议的也不是执法的手段,而是“男女之事”到底应该管到什么尺度可能有人看法不同、而是这个“法”到底人们认同不认同!
( D$ I( N. e3 ]% g3、换句话说:看不出“钓鱼执法”方法本身有什么错! 4 e* g5 N+ Y7 k3 H( t4 q
4、可是为什么在中国大陆则大受谴责呢?
" Q/ b4 o/ {" p2 h; e2 R5、或许问题出在,我们的那些“钓鱼执法”只在一个“钱”字上面下功夫,罚款之后就没事了——我是说:如果“钓鱼执法”无关执法者“创收”的话,那应该不被谴责、也不至于惹出民怨如此!
& C% x. D1 K0 `& Z0 c+ T) D. H6、所以,“钓鱼执法”作为手段,看不出有什么不可以,唯其中的目的(到底是否“执法为民”、那个法本身合理不合理)才是惹出是非的根源和关键。
- K9 z E0 T5 `) C7、比如上海所抓的“非法营运”,如果真是老百姓偶尔路边搭个人什么的,那与“非法营运”又有什么关系呢?——我的意思是:既然是法律,就得细致一点、精确一点,不要冤打一片,比如把他先挂个号,别让我们多次逮着。老百姓偶尔路边搭个人什么的,都会惹出“非法营运”,老百姓还怎么活呀?
, [! l$ x, M8 l7 U8、再说了,上海抓黑车的,你可以钓鱼呀——当今世界,搞个录音笔、手机录像什么的,那还不容易?怎么到了这帮人那里这些手段都没有了呢?你就明说是钓鱼执法、拿出证据来嘛!
& M& J" @$ x5 z& g' r C% G K+ m9、所以,钓鱼怎么样,我就是钓你的鱼又怎么样——我是说:证据确凿——比如上车以后你还讨价还价等等,我有录音作证据你不就没有话说了吗?!!! 5 Q6 C' f: g9 L+ o$ i0 h
10、当然,我的这种观点与某些专家的观点是不同的,请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就此事接受媒体采访时说,“钓鱼式执法”就法律而言,属违法行为;就对社会风尚的影响而言,这是泯灭社会善良风俗、导致道德沦丧的行为。”
) c5 S* Q% K, Y. J" \11、为什么““钓鱼式执法”就法律而言,属违法行为”呢?因为“有必要保护犯法者”,是吗?因为“只有犯法者可以用非常手段、执法者只能画地为牢”吗?要不“制定法律的人要给自己犯法留后路”? : ?7 m6 E9 [( l9 o- U3 I) S. c1 |: z
12、为什么不可以参考一下美国这个案例、为什么不可以参考一下香港女警察抓嫖客的手段?
* y8 M& T5 T2 Z3 ~; W0 F5 A+ ?13、所以,不是“钓鱼执法”四个字有问题,而是执法证据不确凿、此法到底该不该要,才是问题的关键。
1 T; s4 a8 Q! U5 j3 ~+ K14、其实,有了“钓鱼执法”对犯法者的警示力度、打击力度才能比较到位:让乱来的人不知道来者是真是假。这比起我们的那些执法者高呼、吆喝着“我来了,我来执法了,乱来者收敛啊”的效果要好得多!!!!
( _% d$ T6 U: M7 W# ^ f2 B3 A15、补一句:要是纪委、国安局喊明了对贪污腐败官员也会来一招“钓鱼”这一招,那么,乱来者是不是会多一点畏惧呢?遗憾的是,这样的手段只是被美国拿去对付单纯、幼稚的科学家去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