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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9 A% `- R b1、这不就是中国人大肆谴责的“钓鱼执法”吗? & O2 r3 B( @! {6 F- y0 V
2、之前在网上、报上看到香港女警假装“妓女”诱骗男人上钩,然后抓捕,窃以为其中有争议的也不是执法的手段,而是“男女之事”到底应该管到什么尺度可能有人看法不同、而是这个“法”到底人们认同不认同! p" G+ y" N7 x1 B+ p9 a8 i4 Y4 r
3、换句话说:看不出“钓鱼执法”方法本身有什么错!
7 l- O/ d" Q7 ?4、可是为什么在中国大陆则大受谴责呢? o$ M4 H' A7 J: m& L
5、或许问题出在,我们的那些“钓鱼执法”只在一个“钱”字上面下功夫,罚款之后就没事了——我是说:如果“钓鱼执法”无关执法者“创收”的话,那应该不被谴责、也不至于惹出民怨如此! % b4 I3 f! X, z. ~
6、所以,“钓鱼执法”作为手段,看不出有什么不可以,唯其中的目的(到底是否“执法为民”、那个法本身合理不合理)才是惹出是非的根源和关键。 ' T* ]5 T! E/ X# u
7、比如上海所抓的“非法营运”,如果真是老百姓偶尔路边搭个人什么的,那与“非法营运”又有什么关系呢?——我的意思是:既然是法律,就得细致一点、精确一点,不要冤打一片,比如把他先挂个号,别让我们多次逮着。老百姓偶尔路边搭个人什么的,都会惹出“非法营运”,老百姓还怎么活呀?
9 R! X5 @' h8 a( g% c8、再说了,上海抓黑车的,你可以钓鱼呀——当今世界,搞个录音笔、手机录像什么的,那还不容易?怎么到了这帮人那里这些手段都没有了呢?你就明说是钓鱼执法、拿出证据来嘛! 2 i! N! d$ n6 b, [" e) r$ p
9、所以,钓鱼怎么样,我就是钓你的鱼又怎么样——我是说:证据确凿——比如上车以后你还讨价还价等等,我有录音作证据你不就没有话说了吗?!!! * \4 D/ B7 l9 w0 H3 Y; {* ^* d6 |
10、当然,我的这种观点与某些专家的观点是不同的,请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就此事接受媒体采访时说,“钓鱼式执法”就法律而言,属违法行为;就对社会风尚的影响而言,这是泯灭社会善良风俗、导致道德沦丧的行为。”
3 L* L/ S7 h, |+ V11、为什么““钓鱼式执法”就法律而言,属违法行为”呢?因为“有必要保护犯法者”,是吗?因为“只有犯法者可以用非常手段、执法者只能画地为牢”吗?要不“制定法律的人要给自己犯法留后路”?
' l+ j: H' c) ]" |12、为什么不可以参考一下美国这个案例、为什么不可以参考一下香港女警察抓嫖客的手段? ) N4 t! D4 v( H# U8 L! s& L# U
13、所以,不是“钓鱼执法”四个字有问题,而是执法证据不确凿、此法到底该不该要,才是问题的关键。
8 S$ {9 D0 q7 z8 _; c J; J14、其实,有了“钓鱼执法”对犯法者的警示力度、打击力度才能比较到位:让乱来的人不知道来者是真是假。这比起我们的那些执法者高呼、吆喝着“我来了,我来执法了,乱来者收敛啊”的效果要好得多!!!! , `8 j. k: ?9 L
15、补一句:要是纪委、国安局喊明了对贪污腐败官员也会来一招“钓鱼”这一招,那么,乱来者是不是会多一点畏惧呢?遗憾的是,这样的手段只是被美国拿去对付单纯、幼稚的科学家去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