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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viviangemi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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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出真理,有胆你就来,第一届辩论赛圆满结束!(三方总结已发,大家可自由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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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3 10:43: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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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网  ID:亨利14---正方辩手
支持正方科学、全面地理解法律含义的观点,不能片面地按法律行事。

在中国,对人的管理是可以现实化、艺术化的,就象反方讲的“你好我也好”。
现实是:
中国法律是严进宽出的,无论反方论点如何地义正词严,在现实中也是无力的。劳动合同法有多少企业是阳奉阴违,对策多多?社保有多少企业是真正购买,或按收入水平购买?
经济水平必然影响法律环境,法律环境必然影响管理现状,这就是现实。

艺术是:
孙二娘显然艺术细胞较少?要不,她可和朱贵坦诚讲明婚姻状况,然后根据酒店运作情况选择生育时段;高级人才难找的现实,朱贵也会认同她的想法,并在适当时候培养一个临时CEO,毕竟生育只有3个月左右。
再比如社保,很多小企业是不购买的或只购买少数几人应付检查,但是员工收入是比较高的。这也是一个默契形成的结果。大家各取所需。如果你说这个违法,那么就业谁来解决?如果你执法严格,是否其他税收、贷款政策可向私企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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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3 10:58: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 辩论出真理,有胆你就来,第一届辩论赛正式开始!(自由辩论

[quote] 原帖由 安安的爸爸 于 2010-4-23 3:59:00 发表
安同学-反方辩手

驳正方75楼醉蝶舞观点:

该辩手认为:公司对员工的电脑的网络交流记录进行监控,并不意味着侵犯了员工的通信秘密,因为监控了员工的聊天记录之后,公司并没有公开。
按照该逻辑,孙二娘私拆了张团练给蒋门神写来的书信也构不成侵犯了通信秘密,因为,孙二娘并没有公开书信的内容。但事实上,孟州城人民法院百分百会认定孙二娘私拆书信 [/quote]

, a. J# \0 S: O4 L% i, q

 

& b+ b+ Y# N g; n- b

正方——AMUWANG  驳131F安同学观点

/ j0 S1 ?; b' k2 `$ c' u y

请对方辩友注意了。公司给员工配备的电脑是为员工工作提供服务的,可以说是工作工具,而公司对员工使用工具的记录进行检查是为了考核员工工作状况,了解员工工作的信息。也是一种工作考核呀。。你难道能说考勤打卡的上班时间记录 侵犯了你的隐私吗?

) ^# f: l, d6 a. H4 `; g/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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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3 11:06: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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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花千枝 正方
驳130楼
首先非常感谢安同学的说法“怀孕的女职工会影响工作”为我方的“婚姻在工作中占很重要的一部份”这个论点提供了有力的论据。可见反方亦认同婚姻的重要性,亦认同婚姻在工作中是有影响的,那么在招聘一个需要统领全局的CEO来说,我们有必要了解这个女性是否已婚,那么在工作中,婚姻不是隐私,可以询问。
其次,在于法律方面,我相信所有人都会坚定地相信,存在诚信方面问题的人,我们会避免用。孙二娘在一个自由的交谈环境中,都会说谎(反方认为她有苦衷),企业是要一个维护企业权益的人,不是一个受环境影响就变节的人。在这一点上,孙二娘在诚信方面是存在污点的。蒋门神以“她隐瞒已婚事实,构成欺诈辞退她”,我们可以看出来,“已婚”是导火线,“欺诈”才是真正原因。请反方辩友好好补一下语文。
再次,在情感方面,我也相信大家都会认为怀孕的女孩子是会影响工作的。一个企业处于高速发展阶段CEO受的压力是很大的,随时处于一个变动的环境中,它要求CEO必须是全身心地投入,正如我第一点所说的,蒋门神必须知道孙二娘是否会在接下来怀孕,从而最大程度在预测到经营风险并作出相应的安排。大家都会说我们工作要有计划,没计划就会乱。那么我企业用了你,你如果会因为种种原因要休长假,我可以批你,但你总得提前告诉我吧。我企业付出报酬,难道连个知情权都没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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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3 11:07: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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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安安的爸爸 于 2010-4-23 4:01:00 发表
我肯定是反方:

如果认为婚姻状况是与劳动合同相关的基本情况,员工必须如实告知,否则,就构成欺诈。那试问:如果年轻女员工应聘时未婚,填写入职登记表上也是未婚,但其在工作过程中结婚了,而且,她还没有告知单位,导致与先前登记的婚姻状态信息不一致。请问正方:是不是该员工构成了欺诈,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答案显然不是。因此,婚姻状况与履行劳动合同无关。</ [/quote]

R& h; P. |- t6 P5 K- a) X

 

* x/ d& G5 g$ n0 X. E

 

- t" V& y) p$ t# a

正方AMUWANG 驳132楼 安安爸爸观点:

# ^, X4 e) k' \5 y! S

对方辩友的举例忽略了 合同签订的时间和信息变动时间 的前后问题。自然是不成立的。这与婚姻的事实状态自然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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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tallnew
驳136楼灵灵鼠观点
电脑属于公司是没有错,但是公司必须充分告知员工不得在工作时间以内利用电脑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并且应充分说明员工电脑已被监控,如楼上所说,只要是公司的财物就必须被公司无条件监控而不用提前说明的话,那么员工必须是透明人,国家对于车辆监控或者电话录音还要明示或者提醒呢,何况企业呢,难道企业比国家权力还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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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3 11:28: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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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灵灵鼠

驳145楼观点
[quote]电脑属于公司是没有错,但是公司必须充分告知员工不得在工作时间以内利用电脑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并且应充分说明员工电脑已被监控,如楼上所说,只...... [/quote]

每个员工在公司工作时不得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这是每个职场人都懂得的道理,难道还要千叮咛万嘱咐吗,车辆和电话都是属于私人财产,监控之前是必须声明的,而我所提到的是“公共财产”,请反方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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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maomi---反方辩手

0 \# i, r0 t2 s( l3 [6 G

 

( p, \( G. M# ~$ D Q

 

* z( P6 X+ u% {! B) P/ w& N" p

1、面试时,朱贵、蒋门神是否可以问孙二娘些个人隐私问题,比如有没有另一半,什么时候结婚生小孩等问题?
为何不可问? 公司需要的员工不仅是能力上优秀 还需要态度上的诚实  试问一个连个人问题都不愿意回答的人 他与公司合作的诚心和个人口头表达能力都让人质疑

    2、孙二娘的婚姻状况是否属于个人隐私还是快活林大酒楼的知情权,隐瞒婚姻状况入职的,用快活林大酒楼是否可以辞退?
现在很多企业的合同上都有婚否这条  这种已经是众人皆知的秘密  公司本身就需要详细了解员工本身的问题才可以更好的为员工制度适应的福利政策 所以 酒楼可以知晓孙二娘的这些情况   至于辞退 嘿嘿 这女人现在都隐瞒婚姻状况 谁敢保证以后她对公司做出欺上瞒下的事情来?她与企业合作诚心令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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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142楼与146楼
反方:云龙三现

正方的辩友提出电脑是公司配备给员工的工具不得私用,按照您的理论,那么工衣是不是也是公司配备给你的工具,你除了上班时间以外千万不能穿工衣啊,包括上洗衣手间(因为上洗衣手间是私事啊!)
如果你认为上洗衣手间是为了更好的工作,那么孙二娘上班聊QQ也是为了解决个人心理问题,以便更好进入下一步工作,那她上班聊QQ何罪之有啊!那如果我没过错你来监控我的电脑,而又振振有词的来说我隐瞒婚姻状况,是不是属于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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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云龙三现 于 2010-4-23 11:30:00 发表
驳142楼与146楼
反方:云龙三现

正方的辩友提出电脑是公司配备给员工的工具不得私用,按照您的理论,那么工衣是不是也是公司配备给你的工具,你除了上班时间以外千万不能穿工衣啊,包括上洗衣手间(因为上洗衣手间是私事啊!)
如果你认为上洗衣手间是为了更好的工作,那么孙二娘上班聊QQ也是为了解决个人心理问题,以便更好进入下一步工作,那她上班聊Q [/quote]

7 J# m- p7 D4 t$ y+ a2 k4 F

 

1 E" A3 C' c$ e) Q! w

 

; p$ y3 b# R( t/ {! D

正方AMUWANG 驳云龙观点

. a7 X! U6 J+ H: v8 j( L# m

 

* m5 O' U2 R: U

请反方辩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可以不?你这样牵强附会。那么城市里的公共厕所要怎么用呢?什么时候用呢?适度适时 是我方一直强调的观点。。二而反方辩友一直拽着往牛角尖里钻。不免有点没理来抢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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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U) `9 m$ R3 {正方:安娜卡列妮娜 * Z4 C. w& t% \) G! Q驳145楼 tallnew6 t8 W1 E5 p, O6 R# [8 P 请问对方辩友,您在案例里哪里看到公司没有告知员工不得在工作时间以内利用电脑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案例只是问:快活林大酒楼是否有权对孙二娘的办公电脑在办公时间的网络交流记录进行监控?众所周知,任何公司的劳动纪律都规定,在工作时间绝对禁止做个人的事情,比如私事聊天,与工作无关的QQ、MSN聊天等。公司在上班时间在工作场所对网络进行监控是完全合理的,也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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