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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viviangemi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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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出真理,有胆你就来,第一届辩论赛圆满结束!(三方总结已发,大家可自由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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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19:27: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回复: 辩论出真理,有胆你就来,第一届辩论赛正式开始!(自由辩论

VIVI——正方(看清楚我现在是正方,不是主持人啊!)

: d/ [# T+ X+ Y' C

 

; R \6 L2 w- t* O" o" U* c

驳反方:

9 ?: O; f: S, f7 _* N( ]

 

3 {+ G; S) P# O+ y6 l

    自2009年7月上海出台外省市从业者缴纳社会保险制度后,外省市城镇户籍的员工必须缴纳上海社会保险,对此,用人单位必须查看员工的户籍情况。而用人单位如何查询员工的户籍情况?大部分情况下用人单位会要求劳动者提供户口本,而户口本上印有婚姻状况。至此,用人单位已堂而皇之的查看了员工的婚姻状况。试想,如果婚姻状况是隐私权,那么相信国家会要求户口本上不显示婚姻状况。但此制度实施至今已有将近1年,国家从未要求过在户口本上取消婚姻状况来保护劳动者隐私。因此,婚姻状况根本不属于隐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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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19:32: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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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色羊---反方辩手

! z6 t0 A* ]" w( D7 v

驳醉蝶舞

3 L4 R1 T8 K5 L" u: H/ S

 

6 V. N. a9 n* V/ G

[quote] 原帖由 醉蝶舞 于 2010-4-22 18:01:00 发表
醉蝶舞---正方辩手
驳73楼云龙三现

首先,您反驳的64楼是反方队员。
其次,如果公司明确规定员工在工作时间不能聊QQ,在这种情况下,员工还聊QQ,这就是典型的违反职业道德。现在公司并没有规定不能用公司电话给下属打个电话,关于电话的管理,也没有在本案例中体现,请反方辩友不要离题强辩哈~~:Z  [/quote]公司招孙二娘的时候,貌似没有说工作时间不给用qq。而公司是直接在孙二娘不知情的情况下监控的。。。。貌似。。。。。。没人发了,我就发个啦!我再去看题一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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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19:37: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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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醉蝶舞 于 2010-4-22 19:10:00 发表
醉蝶舞---正方辩手
驳87楼小邪魔

首先,此案例只涉及网络管理。再次提醒对方辩友,您的话题已经偏离主题。
其次,试问,贵公司会在厕所和浴室安装可上网、可视频的电脑吗? [/quote]


7 {& g7 }" M$ K' |8 M( K

小邪魔---反方


) f* q6 {& `5 [

这位辩友,难道贵公司没有安装无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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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19:37: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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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彩色羊 反驳 91F viviangemini 的帖子
貌似我们只说监控电脑是窃取隐私,没说看是否结婚是窃取隐私,说婚否是歧视 结婚未育 的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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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19:43: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 辩论出真理,有胆你就来,第一届辩论赛正式开始!(自由辩论

[quote] 原帖由 viviangemini 于 2010-4-22 19:27:00 发表

* Z, V& c8 u3 S: R d& T7 A* H

VIVI——正方(看清楚我现在是正方,不是主持人啊!)



! k- [, J, B o4 g* c3 ~

 



$ F& h' P5 E9 Q: @

驳反方:



% j9 ?7 f2 Y8 W2 Q0 _; i8 J- u

6 W! t5 ~ L8 W: l6 W

小邪魔---反方
. _+ ~+ f' B& ~- l& R7 G: O


c$ h. d) f8 N) v: @' ]* G

看清楚了,呵呵。可以查,并不代表就不是隐私。那我请问对方辩友,未确保一个没有勾结特务,公安检查你所有的来往信件,那是不是说,信件不再是个人隐私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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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19:51: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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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 彩色羊 回复 95F 小邪魔 的帖子
楼上的,警察机关是没有权利看你的个人信件的,除非有案情,也需要上级开具查看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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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19:52: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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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凉——反方
驳91楼
隐私并不是在任何时间、任何对象面前都是隐私,比如你的家庭财产状况对别人来说是隐私,但对你的爱人来说就不应该是隐私。同理,婚姻状况在员工面试阶段对用人单位来说就是隐私,但在入职后因办理社保需要提供户口状况时,此时就不应该是隐私。因此,是否属于隐私应该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而界定,91楼不应生搬硬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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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19:56: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 93F 小邪魔 的帖子

醉蝶舞---正方辩手: c& o" k4 p; T( q8 p0 K4 | 驳93楼小邪魔 ' i, @ K9 h& v1 [8 x* {. g* l" a 6 T# ~: ]; U* L. A" {4 F8 \) d0 d试问您在去厕所和浴室时,会在厕所和浴室与人上网聊天和视频吗? ) L/ S1 y- D) Q& H 0 {( j. e* \# U3 { q# Y另在此声明:如果贵方辩友再离题纠缠,我方将不再予以回复。 9 M: v2 F9 w# d/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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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19:59: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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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72F

1 u0 J6 [9 `9 H$ g6 n

[quote] 原帖由 大尾巴的鱼 于 2010-4-22 17:19:00 发表
对于孙二娘在签订合同时隐瞒婚姻状况是否构成欺诈。我们正方认为当然是欺诈。
法律规定,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的条件包括:
其一,欺诈一方在主观上是故意。---这一条显然成立。

其二,欺诈行为的客观表现是对订立合同的有关事实的虚假介绍和隐瞒。---这一条也显然成立。

其三,欺诈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欺诈,第三人的欺诈不足以构成导致合同撤销的欺诈。当事人一方利用了第三人的欺诈,则合同属 [/quote]


- R! y" J# J6 Y

 


1 u* U, a$ Z, X% P

婚姻状况不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时能够引起欺诈意思的事由范围,因为它既不是用人单位做出录用决定的根据,也不是用人单位知情权的范围。隐瞒婚姻状况不构成订立劳动合同时的欺诈,不能导致合同无效,用人单位不可以此做为辞退理由


]2 w( D% H% r. q; T( ] H* b0 s

 


W& y2 ^0 ]" X N5 ] ?7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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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天凉 于 2010-4-22 19:52:00 发表
天凉——反方
驳91楼
隐私并不是在任何时间、任何对象面前都是隐私,比如你的家庭财产状况对别人来说是隐私,但对你的爱人来说就不应该是隐私。同理,婚姻状况在员工面试阶段对用人单位来说就是隐私,但在入职后因办理社保需要提供户口状况时,此时就不应该是隐私。因此,是否属于隐私应该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而界定,91楼不应生搬硬套。
[/quote]

' R. H+ S, B) Q: p- m( V

哈哈!不好意思笑场了!

: j1 A% R# G' F- U2 l" A

 

& f& D/ I6 u3 D. B' Q

当然有两个方面要来辩论的,一个是是不是隐私,企业有没有知情权,一个是孙二娘写未婚而实际已婚算不算欺诈。

: E5 o& _- D: I- P* [

 

) I- t8 p/ [7 b5 q

我模拟一下场景,蒋门神腼腆的问道:诶,这个,二娘啊,你方便不方便说下你的婚姻状况啊。孙二娘一撇头,哼,个人隐私懂不懂,不告诉你。蒋门神连忙说,不说也没关系,没关系,我就是问问,问问。

+ o) h! ~; n8 U _& k5 O. N

 

6 }& J0 h! {$ B/ e. K

然后蒋门神让孙二娘填写应聘登记表,孙二娘想了下,在婚姻状况栏里写了:未婚。第二天,孙二娘正式入职,她大方的拿着应聘登记表对蒋门神说,告诉你哦,我已婚哦。蒋门神一愣,道,你昨天还写了未婚了,怎么今天就已婚了。孙二娘神气的回答,那当然了,昨天我还没入职呢,婚姻是我的隐私,我说我未婚怎么了。今天我上班了,我就已婚了,你还能拿我怎么样,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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