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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viviangemi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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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出真理,有胆你就来,第一届辩论赛圆满结束!(三方总结已发,大家可自由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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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17:14: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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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色羊----反方辩手

# E# F# c8 {. |9 X9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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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承认,刚的火星幽默很失败!
你的观点无非就体现了一个问题,那就是招惹麻烦,造成混乱,造成损失。但是那个概率算过了吗?好比天上掉了个馅饼到你头上了。每个人都可能犯罪,你能为了担心那万分之一可能出现的麻烦,而去天天监视着那一万个员工?当然很大可能看到那一万人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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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17:19: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辩论出真理,有胆你就来,第一届辩论赛正式开始!(自由辩论正

对于孙二娘在签订合同时隐瞒婚姻状况是否构成欺诈。我们正方认为当然是欺诈。- ?6 o1 H7 y1 n' R8 b4 {1 ` 法律规定,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的条件包括:- b; ^5 Z7 T! c) H$ }; z4 x( I 其一,欺诈一方在主观上是故意。---这一条显然成立。 W5 }: h* A: S4 ~4 S6 \' w# Z/ W: S5 o6 ? 其二,欺诈行为的客观表现是对订立合同的有关事实的虚假介绍和隐瞒。---这一条也显然成立。* Q8 t& E* F) t. w+ H 0 y9 l9 i$ H5 ~& k' L! Y' C其三,欺诈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欺诈,第三人的欺诈不足以构成导致合同撤销的欺诈。当事人一方利用了第三人的欺诈,则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这一条也符合。 , n) _. U" w" c& y% {4 U- q) @- L# e1 \+ t+ U- a9 o! [ 其四,被欺诈一方因对方的欺诈陷入错误,因错误而订立合同。也就是说,欺诈实际对订立合同起了作用,欺诈行为与合同成立需有因果关系。-----这一条也是成立的,因为蒋门神其实就是想找一个未婚的,担心此人如果已婚的话短时间内有生育风险,会导致酒楼无法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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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17:19: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辩论出真理,有胆你就来,第一届辩论赛正式开始!(自由辩论正

驳:64楼

反方:云龙三现
聊QQ就是违反职业道德,那看来最好你以后打电话也只能说工作有关的事,最好别用公司电话给下属打个电话邀请聚餐,因为这是与工作无关。否则你就是有违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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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17:19: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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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黏黏---反方辩手


8 B6 G2 p7 C; |1 I( N" o

驳63楼甄命天子


L+ G- P7 A. L. i* t1 O

 


; \, e ]7 M5 G% E3 Y* j

何为仁?仁者,易也。凡事不能光想着自己,多设身处地为别人着想,为别人考虑,做事为人为己,即为仁。恩,那请天子告诉我,网络监控仁义和在?
孙二娘为了一己私利,刻意隐瞒了自己已婚的事情而争取到这份工作(因为确实有实力,所以不可谓骗取),您也说了这不可谓骗取,那就不存在诈骗,您问有为用人单位考虑么?用人单位因为非岗位要求的婚否情况视作对孙二娘的参考之一,同样的仁从何来?有为员工考虑过么?
何为义?古字义,离不开我,用我身上的王去辨别是非,即为义。
孙二娘在用人单位缺人之际“趁人之危”,总结了上一次面试的教训,隐瞒了自己已婚的真相,用有失公允的价值观来判断这件事情,便是不义,您说了隐瞒自己的已婚真相,从而“趁人之危”,那您是否承认,企业已将婚否作为有效的一个用人依据?您之前也有说明孙二娘为了一己私利,刻意隐瞒了自己已婚的事情而争取到这份工作(因为确实有实力,所以不可谓骗取),那我是否能认为您所说的是指企业是因为孙二娘结婚了所以就不想用了的意思?那您告诉我是否有失公允?
孙二娘在上班时间卿卿我我,置工作于不顾,如此不思上进,何以齐家治国平天下?作为一名CEO,为私情而忘公利,自是无礼。真的忘公利了么?酒店不是经营的有条不紊么?更何况,既然用人单位怀疑,可以禁止,而非监视您告诉我监视的仁义何在?
智者,观一叶而知秋,道不远人即为此。
孙二娘在入职之前即刻意隐瞒事情真相,,这叫人如何放心其人品?孙二娘明知故犯,实为不智。孙二娘不知道自己结婚会让企业认为其有诈骗的行为,事实上孙二娘也并没有因此而让酒店出现管理漏洞,“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反过来我是不是要认为单位是给自己监控找个情理之中的理由,用人不疑疑人不用。这个观点我也阐述过了。
“人无信不立”,作为一名CEO,她的素质要求自然要高于所有员工,即使专业技能不如他人,也必须保持一颗诚信之心。有此污点,何以担大任?最是无信,那您告诉我,是否酒店现在管理出现纰漏?而孙二娘的确能力足够,何况企业因为孙二娘没有告诉其婚否判定有无诚信?企业难道就是有从员工考虑而有所谓仁义道德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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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17:22: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辩论出真理,有胆你就来,第一届辩论赛正式开始!(自由辩论正

醉蝶舞---正方辩手) p0 w o k* h. Q 驳反方观点: : L( m: F+ s8 A& t ^正方认为,公司可以对员工的办公电脑在办公时间的网络交流记录进行监控,并不意味着侵犯了员工的通信秘密,这二者之间并不能等同起来。如果公司发现员工在工作时间聊天、发送公司未允许的电子邮件,公司可以按照员工违反公司规定处罚员工,比如批评、记过甚至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只要员工没有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员工的聊天记录、电子邮件仍然受到通讯秘密的保护,公司不能公开员工的聊天记录和电子邮件内容。否则公司即构成侵犯员工的通信秘密。现在公司监控了孙二娘的聊天记录之后并没有公开,所以,不能说公司侵犯了孙二娘的通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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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17:23: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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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彩色羊 于 2010-4-22 17:14:00 发表
9 F8 C! c4 W" N: L+ g' n1 E

彩色羊----反方辩手


( a7 L; X. F7 {7 ]! p4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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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2 ]* n) e& s& a( b" k

 

1 U+ P+ K" \) f; H

-------------------------

# F+ e; d$ _+ T/ V8 f! G

我还是那句话,对于企业来说,网络管理是有必要的也是合法的,网络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公司网络正常运行和机密的保护,网络监控只是网络管理的其中一个内容,一项手段。

; z2 E- e7 n8 r, C3 h

 

& @- f" s! ^# ?4 U; w9 w$ |

至于你说的“你能为了担心那万分之一可能出现的麻烦,而去天天监视着那一万个。。。”,这个只是管理方法的问题,管理的聪明也好管理的笨也好和管理是否合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请反方务必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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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17:26: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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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黏黏——反方辩手

不好意思啊,蝶舞姐姐,俺不是故意不写的。:~
另外我还想补充74楼我自己说的,正方辩手天子在前言中所说孙二娘为了一己私利,刻意隐瞒了自己已婚的事情而争取到这份工作(因为确实有实力,所以不可谓骗取),天子阁下,您自己也认为不可谓骗取,那您的诈骗立论何在?那您的前后矛盾是否证明其实你内心也作为一名员工而在道义良心中挣扎着,只是所占的立场不得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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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 i' f v R6 O+ t5 @7 R# v

 

8 C6 r) [- U, [& G$ o/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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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是吧,欺诈是一方为了某种利益而恶意的去欺骗另一方,而使另一方造成利益损失,这是前提。可孙二娘欺骗公司,前提并不是要损害公司,她只是为了能工作!!!这就和扔个西瓜皮滑倒老太制死和故意杀人的区别。还有此案中孙二娘并没造成公司损失,也就是连扔个西瓜皮“滑倒老太”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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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76楼

反方云龙三现

网络管理是合法的,但网络监控不一定合法。请记住,如果网络监控就一定合法的,那我就可以在厕所、浴室里面装监控!因为我担心你在里面偷偷用电话或其他工具泄露公司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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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74楼小黏黏 7 n4 x8 |! r; s" @# T' T' ~1、骗取这里指的是刻意伪装自己能力突出而获取这个职位,但是并不能掩盖孙二娘主观故意地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此事是孙二娘不仁在先。+ }7 f/ k, Z- o 2、为何婚否就不能作为一个用人依据? l: X. Y% B, @ 3、如果企业直接禁止,那么请对方辩友告诉我,CEO的工作将如何开展? A) L- Q) d- _4 f! y4、用人不疑疑人不用,这是企业对您以诚相待。但是当发现你做出不符合职位要求的行为时,就要采取一定的惩罚措施,诸葛孔明先生可谓一代军神,不一样挥泪斩马谡?5 U3 k0 ?# h0 ?* O9 g: a 5、难道撒谎都不能叫做不诚信的话,那么什么才叫不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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