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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viviangemi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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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出真理,有胆你就来,第一届辩论赛圆满结束!(三方总结已发,大家可自由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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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3 03:59: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辩论出真理,有胆你就来,第一届辩论赛正式开始!(自由辩论正

安同学-反方辩手

驳正方75楼醉蝶舞观点:

该辩手认为:公司对员工的电脑的网络交流记录进行监控,并不意味着侵犯了员工的通信秘密,因为监控了员工的聊天记录之后,公司并没有公开。
按照该逻辑,孙二娘私拆了张团练给蒋门神写来的书信也构不成侵犯了通信秘密,因为,孙二娘并没有公开书信的内容。但事实上,孟州城人民法院百分百会认定孙二娘私拆书信的行为也构成侵犯了通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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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3 04:01: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辩论出真理,有胆你就来,第一届辩论赛正式开始!(自由辩论正

我肯定是反方:

如果认为婚姻状况是与劳动合同相关的基本情况,员工必须如实告知,否则,就构成欺诈。那试问:如果年轻女员工应聘时未婚,填写入职登记表上也是未婚,但其在工作过程中结婚了,而且,她还没有告知单位,导致与先前登记的婚姻状态信息不一致。请问正方:是不是该员工构成了欺诈,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答案显然不是。因此,婚姻状况与履行劳动合同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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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3 09:12: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辩论出真理,有胆你就来,第一届辩论赛正式开始!(自由辩论正

COPY :犀利哥

VIVI,大鱼,68、蝶舞,天子、灵灵姐、正方的所有战士们,我爱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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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3 09:19: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 辩论出真理,有胆你就来,第一届辩论赛正式开始!(自由辩论

[quote] 原帖由 安安的爸爸 于 2010-4-23 4:01:00 发表
我肯定是反方:

如果认为婚姻状况是与劳动合同相关的基本情况,员工必须如实告知,否则,就构成欺诈。那试问:如果年轻女员工应聘时未婚,填写入职登记表上也是未婚,但其在工作过程中结婚了,而且,她还没有告知单位,导致与先前登记的婚姻状态信息不一致。请问正方:是不是该员工构成了欺诈,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答案显然不是。因此,婚姻状况与履行劳动合同无关。


- C& ?0 s/ m0 W0 _6 P7 Z S) z

 

: E, ?$ n4 c6 S6 ?! _8 `6 R {! [

呵呵。签定合同时的欺诈的问题我在72楼就已明确说明。

X/ c' o* ?9 }, f7 A- q

查一下员工的结婚证就能知道是签定合同时就是已婚还是入司后结婚的,前者是合同的欺诈,后者自然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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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3 09:41: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32F 安安的爸爸 的帖子

醉蝶舞---正方辩手 2 q1 L! A/ T6 h驳132楼安同学论点7 E* Z) b, g7 w& t: V5 d" C 请反方辩友注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去了解,当其了解时,员工应当如实说明。法律并没有规定员工必须主动告诉。我方一直强调的是,用人单位是有权了解情况,而不是您说的“未婚员工在结婚后没主动告诉单位已经结婚了,其已经构成欺诈。”请反方辩友不要混淆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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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3 09:43: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 辩论出真理,有胆你就来,第一届辩论赛正式开始!(自由辩论


灵灵鼠-正方辩手

驳反方131楼安安爹观点:


电脑属于公司公共财产,不属于私人物件,孙二娘取之公司,用之公司的财产,为公司工作,公司有权进行监控,是正确的,而“书信”二字本身就是私密的,所以这个人人都知道道理和对电脑进行监控完全是两个概念,请反方不要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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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辩论出真理,有胆你就来,第一届辩论赛正式开始!(自由辩论

[quote] 原帖由 醉蝶舞 于 2010-4-23 9:41:00 发表
醉蝶舞---正方辩手
驳132楼安同学论点
请反方辩友注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去了解,当其了解时,员工应当如实说明。法律并没有规定员工必须主动告诉。我方一直强调的是,用人单位是有权了解情况,而不是您说的“未婚员工在结婚后没主动告诉单位已经结婚了,其已经构成欺诈。”请反方辩友不要混淆视听。 [/quote]

}2 J# W1 K& T6 y! q0 Z

小邪魔--反方

h) k+ s& Y9 u* Y

. g) E& I% Z- L

也请正方辩友注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的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我方也一直强调的是婚姻状况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请这位辩友在解读劳动法时解读完整,而不要只解读一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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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灵灵鼠 于 2010-4-23 9:43:00 发表

灵灵鼠-正方辩手

驳反方131楼安安爹观点:


电脑属于公司公共财产,不属于私人 [/quote]

& ]5 b7 f) W8 A; S& a9 Q9 j5 j

小邪魔--反方

! t6 q1 E u5 |" {( p

& F6 O( U5 c/ W# U) H ?' k, s( D

这位辩友是在说只要是公司的公共财物就可以监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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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a$ l- i! t& p% x* C1 J% ~ 我是正方的臥底 % W1 T1 j/ B, u8 Y0 G. d/ ` e: F2 ^% G* ]' d. K. ]$ ? 反方同學說的都很有道理,但是就目前国内企业的现状,很少有企业不会去了解员工的婚姻状况的。至少目前我还没有听说有哪个案例是因为用人单位询问了应聘者的婚姻状况而构成侵犯隐私和就业歧视而被处罚的(也许是我知道的太少)。" e8 u: G8 d# ?! q2 o 法律是法律,情理是情理。任何法律的执行,都不能脱离现实的情况。据我所知,反方也有不少辨手因为公司网络监控上班时间上不了QQ或是上不了网。或是能上也要提心吊胆,一边发辩论贴,一边小心翼翼怕被发现。" M" |7 r5 r4 w, T/ H 所以,理想跟现实总是有距离的。我们还是活在现实的社会当中,还没有到你们想的那个阶段。 1 t; U2 D% l& Z* h1 d, T# x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同志们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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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34F 大尾巴的鱼 的帖子

反方彩色羊 回复 134F 大尾巴的鱼 的帖子
你前面说过合同欺诈,我前面昨晚已经反驳你了。前面看。我说孙二娘没有构成欺诈。原因是:1、孙二娘的动机是为了工作,不是为了损害公司利益。2、结果:是孙二娘只是和爱人聊天了,聊天不代表没把工作做好,也没使公司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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