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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专家赐教:
XX集团位于广东珠海市,下设两个公司——C公司与D公司。2010年6月份,集团进行战略调整,在上海新成立E公司,并撤消D公司。珠海只保留C公司;D公司的员工愿意前往上海的安排在E公司工作,并享受搬迁津贴,不愿意前往上海的安排在C公司工作,公司称为保证员工的工作权利,坚决不因调整主动解除任何员工的劳动合同,但在调整期也一直未与员工变更劳动合同。
问题1:对于公司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既不愿意前往B市也不愿意前往C公司的员工,能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补偿吗?如果能,补偿标准是什么?
留在C公司的员工中不乏公司的骨干员工,但由于原公司与C公司的业务性质有差异,反倒是新成立的E公司与撤消的D公司业务一致,这部分人在C公司基本处于闲置状态,再加上E公司在新成立阶段也的确需要骨干员工过渡,因此,公司决定以出差派遣的方式将这部分员工派遣至E公司工作。由于E公司提供食宿,根据差旅管理办法,这部门员工除交通费外,不享受其他出差补助,而这部分员工本身没有享受到搬迁津贴,导致这批员工比搬迁过E公司的员工工资低过30%。
问题2:这批员工能拒绝公司的出差派遣吗?
问题3:假如这批员工申请加薪未果(事实上也不可能加薪,因为公司的主要业务已转移到E公司,对于不愿意前往E公司工作的员工,加薪是一种浪费),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补偿,能获得支持吗?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问题4:在案例中,公司坚决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就等着员工主动提出辞职,员工有什么办法获得应有的补偿呢?
问题5:假如留在C公司的原D公司员工,工作岗位及岗位职责变更了,员工可以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补偿吗?
本帖最后由 y2691691 于 2010-12-31 10:0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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