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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爸开始加玛了~~~
医疗期的相关规定: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广东地区可以36个月)。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张X实际工作6年,本单位工作不满5年,按规定,医疗期只有3个月。故只要在6个月时间段内,张三累计请病假达到3个月,医疗期即满。案例中,张X只要继续病假,到医疗期满当日,即可终止劳动合同。
但张X的医疗期是否可以延长呢?心脏病是否属于可延长医疗期的特殊疾病呢?在广州有一个《广州市职工特殊病种目录》
其中:三、心脏血管疾病
1.高血压病:(1)高血压脑病;(2)明确诊断,门诊治疗无效或病情恶化确需住院治疗者。
2.冠心病心房颤动:发作较频繁确需住院治疗者。
3.缺血性心脏病(包括原发性心脏聚停、心绞痛、心肌梗塞、缺血性心脏病中的心力衰竭、 心律失常):(1)劳累性心绞痛:每天发作数次或痛较剧烈伴有出汗者;(2)自发性心绞痛: 每天发作多次,发作持续时间较长,疼痛难以忍受伴有出汗者;(3)急性心肌梗塞或陈旧性 心肌梗塞。
4.心肌病:(1)有心律失常表现;(2)心脏扩大,伴有其他临床表现或有心衰;(3)有体或肺 循环栓塞;(4)有晕厥现象或严重心绞痛。
5.充血性心力衰竭确需住院治疗者。
6.急性心包炎:大量渗液出现心包填塞征象须住院治疗者。
7.缩窄性心包炎:症状明显且逐渐加重确需住院手术治疗者。
8.风湿性心脏病二尖瓣狭窄或关闭不全:确需住院手术治疗者。
9.法乐氏四联症:出现脑栓塞、脑脓肿、细菌性心内膜炎、大咳血、心力衰竭等严重并发症 者。
也就是说,如果张X心脏病事实符合以上情况,张X可以申请延长医疗期(最多不超过36个月)。
老爸~~是不是这样子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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