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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安安的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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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分享王)公开答案:怎么裁决“TOHEY”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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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0 09:42:43 |只看该作者
某游戏开发公司公司与“TOHEY”订立了口头协议,每日工作4小时,每周工作20个小时,属于非全日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但不得约定试用期,可以随时终止合同,工资结算不能超过十五日。
非全日用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应支付三倍加班工资。
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只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而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游戏公司和“TOHEY”口头协议中没有约定养老、医疗、生育保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七十、七十一、七十二条,裁决如下:

1、驳回“TOHEY”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请求,
2、游戏公司支付2010年10月1日至3日的加班费3600元。
3、公司为其补交入职以来的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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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0 09:48:14 |只看该作者
除了公司要为其补缴社保外,其它几条要求均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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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0 09:48:42 |只看该作者
   新筒子试着来肥答一下

201041,某游戏开发公司老总“陌上雪”为了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经熟人“yolanda_lu”介绍,认识游戏行业内的知名大腕、资深游戏玩家:“TOHEY”。公司与“TOHEY”订立了口头协议:约定“TOHEY”担任公司开发的一款“梦回中人”网络游戏的测试人员,每日工作4小时,每周工作20个小时,试用期一个月,报酬为每小时100元,工资按月结算。20101013日,公司为了赶紧推出“梦回中人”新游戏,要求“TOHEY”在这几天都要完成每天4小时的游戏的测试工作。20101028,公司推出了新游戏。由于新游戏已面试,故不再需要游戏测试人员,因此,公司于20101031通知“TOHEY”,从2010111起可以不要到公司来上班了,公司已不需要他。为此,“TOHEY”提起劳动仲裁,要求:1、公司支付20105120101031的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公司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要求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3、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公司支付20101013日的加班费。5、公司为其补交入职以来的社会保险。
请问:如果你是仲裁员,你会怎么裁决“TOHEY”的仲裁请求?
1、驳回要求。TOHEY的工作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3、驳回要求。非全日制用工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而且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要求公司支付国庆节3天加班费3600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5、要求公司补交7个月的社会保险。按平均月工资8700元计算。(四月、六月、七月、八月、九月分别是88个小时,五月80小时,十月92小时。其中五月3日公休日不上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款“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七)社会保险”。】

此外,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和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法院应该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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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上雪 + 12 非全日制需要交纳社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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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0 09:48:54 |只看该作者
“TOHEY”提起劳动仲裁,要求:1、公司支付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的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公司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要求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3、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公司支付2010年10月1日至3日的加班费。5、公司为其补交入职以来的社会保险.我个人觉得完全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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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上雪 + 3 你和草头一样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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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0 10:01:37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是非全日制用工,虽然工资结算违反了最长十五天的期限,但是顶多算工资支付不及时,不影响用工性质。
按照非全日制用工,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因此不需要支付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也不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无需交纳社保。Tohey10.1-3日每天的工作时间也并未超过4小时,因此也不需要支付加班费。总的来说,Tohey的仲裁请求是按照全日制用工的标准,因此不会得到仲裁支持。
个人建议Tohey倒是应该举证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用工方式来提出仲裁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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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上雪 + 20 恩,黑心老板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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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0 10:05:46 |只看该作者
这个应该是属于弹性工作制吧,不熟悉。蒙一下嘿嘿
1、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2、测试员的劳动合同应该属于是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故工作结束后,合同自动终止,公司不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3、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4、需要支付加班费。
5、公司需要为其补交入职以来的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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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上雪 + 1 回答之前,要了解下什么是弹性工作制度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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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最应该防止的是人才的“逆淘汰”,优秀人才不断流失,平庸之辈赶也赶不走。所以主动离职的虽然有点“不忠”,但是很可能都是超出该岗位能力要求的优秀人才;长期呆下来的虽然“忠诚”,但是很可能是安于现状碌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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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0 10:06:14 |只看该作者
1、公司支付20105120101031的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在有争议的时候口头协议是无效的,故本案可以当没有签订合同方法解决,依法从第二个月给予两倍的工资!~

2、公司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要求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非合同到期,需提前一个月通知,本案应予以支持!~

3、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照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未满半年给予半个月,本案中,公司属于非法解除,经济补偿金应*2

4、公司支付20101013日的加班费。
此项中如果平均每天上班超过8小时部分应该计算为加班,依法付给加班费,而从案件上看是没有超过的,故不予支持

5、公司为其补交入职以来的社会保险。
此项支持!~



本帖最后由 chengxinhong123 于 2011-1-10 10:1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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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上雪 + 3 非全日制是允许口头协议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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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尔要回头看看,否则永远都在追寻,而不知道自己失去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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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0 10:21:22 |只看该作者
(1)根据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该案例公司可以说是和TOHEY用工形式是非全日制用工。根据劳动合同第69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所以问题一得不到支持。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1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地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所以单位不需要给一个月的待通知金。
(3)根据问题1和2,公司并没有违法解除合同,不用给经济补偿金。
(4)10月1~3号为法定节假日,公司应支付3倍的加班费。
(5)非全日制用工,单位只需要交工伤保险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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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上雪 + 20 非全日制的加班补偿,还要请教下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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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0 10:21:52 |只看该作者
如果我是仲裁员,我会裁决Tohey的仲裁申请无效,Tohey的每日工作不满4小时,一周不足24小时,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可以口头订立协议,不适用未定合同的双倍工资,协议双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当然非全日制用工是不得约定试用期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小时工资。
试用期与否如果没有薪资的差异,是否约定也不具备处罚单位的条件。
每小时100元远远高于最低小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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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上雪 + 12 我很赞同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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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0 10:29:15 |只看该作者
陌版主认为这已经是非全日制用工基本条件了,我并不赞同。因为这些条件仅仅是他们之间的口头约定,双方并无任何书面的约定,如果员工否认这一点,我相信公司很难举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没有确实有效的考勤记录,员工一口咬定每天工作不止4小时(反正工资也是月结)。这样情况下,公司想要证明是非全日制用工难度实在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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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上雪 + 12 支持不赞同,但是,非全日制是可以口头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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