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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安安的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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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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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8 12:50:5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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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8 12:53:54 |只看该作者
1.扣押金当然是违法的
2.利息应该支付,但是法律依据说不出来,请安老师和其他大侠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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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8 13:07:49 |只看该作者
1、本案中,单位是否可以收取风险押金?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因此,用人单位自2008年1月1日起不可以收取风险押金,已收取的应予返还。
2、如果单位要返还风险押金的,是否需要支付相应的利息,怎么支付,按什么标准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中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损害赔偿的原则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危机宝宝交的10000元风险押金,应该付给危机宝宝利息。利息计算以2年时间周期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支付吧。
估计这个案例的陷阱就是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和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帖最后由 johnny2win 于 2011-2-28 13:33 编辑

已有 1 人评分金钱 收起 理由
安安的爸爸 + 22 时效一说很新颖,偶都没注意到,但陷阱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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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点名活动小金人 论坛群英谱 爱在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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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8 13:11:43 |只看该作者
1、不能收取风险押金,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名义收取担保金。
2、应该是不需要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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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8 13:18:01 |只看该作者
1、不能收到任何风险押金
2、可以要求支付利息,按商业银行同期利息支付。但要主张因交纳押金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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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8 13:42:59 |只看该作者
第一个不可以。
第二个不敢随便乱答。但同意楼上有筒子说的因为扣留押金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单位应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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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8 14:24:39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对于用人单位违反这一规定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依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要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将违法收取的财物退还劳动者本人,并按每一名劳动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规定了罚款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

  (一)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是对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强制违法者承担一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处罚方式。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的区别是:罚款是对当事人合法财产的剥夺;而没收违法所得则是对当事人非法占有的财产的剥夺。罚款与刑罚中罚金的区别是:罚金是刑罚中附加刑的一种,主要适用于牟取非法利益的罪犯。罚款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形式,其适用远远超出非法牟取利益的范围,对许多并无谋利目的的违法者也同样适用罚款。

  本条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的标准,即每一名劳动者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多少名劳动者的权益,就按本条确定的标准,乘以受害劳动者的人数,来决定对用人单位罚款的总数额。例如,某一用人单位违法要求10名劳动者提供财物担保,对此,劳动行政部门除了责令该用人单位将收取的担保费退还给这10名劳动者外,还要按一名劳动者500元至2000元的标准,乘以10,来决定对该用人单位的罚款数额。

  (二)民事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赔偿责任适用全部赔偿原则
所谓全部赔偿原则是指致害人对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须承担全部赔偿的责任,即赔偿受害人的所有实际损失。
适用全部赔偿原则,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不能把刑法上的量刑标准搬到民事责任上来。在刑法上,犯罪行为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罪过形式和程度以及犯罪分子的个人情况等,都是量刑的重要依据。然而,在民法上损害赔偿范围,完全是根据损害的大小来确定的。违法行为的过错程度,违法行为人的个人情况等,通常对于确定侵权行为人应负赔偿责任范围的大小并无实际意义。因此,若认为故意造成损害或对错误认识不好,就应该全部赔偿甚至多赔偿,反之,就可以少赔偿或不赔偿,这都是错误的。其结果,必然会造成多赔或少赔。多赔会给受害人不当收入;少赔则又会使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应得的补偿。

  第二,不能把实际损失只理解为直接损失。全部赔偿,是指赔偿受害人全部的实际损失。民法上所说的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个方面。因此,在确定赔偿范围时,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都不应忽视,特别是间接损失,否则,就不可能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得到全部赔偿。

  第三,适用全部赔偿原则时,还要从实际情况出发,既要公平合理,又要实事求是,切实可行。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在确定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时,要考虑用人单位违法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涉及的受害人的数量,用人单位的经济实力,劳动者一方权益受损害的具体情况,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对这些因素要进行综合考虑,本着公平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作出赔偿的裁决或者判决。

综合案例中情况,个人意见如下。
1、公司收取押金的情况,肯定是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2、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押金,除了退还以外押金外,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金额如果无法协商一致的话,建议还是按照银行活期储蓄利率计算金额作为员工的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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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8 15:02:04 |只看该作者
1.《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所以,案例中用人单位不可收取风险押金。
2.如第一个问题所述,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可收取风险押金,又何来用人单位返还押金、用人单位支付利息、何标准呢?
所以楼主的问题有相互矛盾的地方。只能按《劳动合同法》中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个人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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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8 15:44:53 |只看该作者
1.本案例中押金收取不合法。
1994年3月4日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即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明确指出:“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对擅自扣留、抵押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收取抵押金的,公安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职工本人”;另外,1995年7月3日劳办发[1995]150号文件,即“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再次重申了118号文及256号文的精神,并进一步指出:“对于用人单位向职工收取的劳动合同保证金、劳动保护物品及生产工具使用(承包)抵押金等行为也应予以制止。至于一些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的劳动关系后,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照职工本人自愿原则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全员入股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不属于上述规定调整范围。但是用人单位不能以解除劳动关系等为由强制职工缴纳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入股。否则,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处理。”
2.根据收取押金时的约定,若约定需支付利息则需支付,支付的利率为银行活期存款的利率(猜的)
本帖最后由 Mark.Yao 于 2011-2-28 16:1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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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8 16:00:30 |只看该作者
1、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有关“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和抵押金及相关物品”的规定,单位不可以收取风险押金。
2、可以要求支付相应利息,利息可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
另外,由于危机宝宝自己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给企业可能造成严重损失,应承一定的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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