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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安安的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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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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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 13:07:04 |只看该作者
我的看法是:

关于这两个问题,我认为需要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由于危机宝宝的职位是出纳,属于控制公司高价值财产的敏感职位,根据劳动部曾颁布的关于企业收取在职员风险押金的批复:
如果企业在危机宝宝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入职后(即成为在职员工),收取风险押金且签了相关的协议,表明危机宝宝是自愿的,那么企业可以收取风险押金;
如果前面的条件成立,那么这笔款就可以作为风险押金处理。既然是风险押金,不同等于存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押金所产生的孽息是归收取人所有,作用类似于押金的保管费,毕竟你在保管押金时也是存在风险的。所以企业不需要支付利息。另外,如果支付利息,那么这押金就变成了非法吸资了。
至于危机宝宝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企业要进行索赔,如果该协议上有明确规定从这10000元中扣抵,那么按协议商协处理。如果协议没有相应条款,那么这笔损失不应从这10000元中扣抵,企业需要另行索赔。


第二、如果企业是在签订劳动合时或之前收取押金,并没相关协议表示员工是自愿的,或者是将相关条款放入劳动合同中,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这是属于违法行为。
如果这个条件成立,那么这笔款则不能作为风险押金,企业属于违法收取危机宝宝的财物,致使危机宝宝损失了相应的机会收入,那么企业理应赔偿危机宝宝的损失。致于怎么收取,一般是否会以当期的活期存款利率为标准呢?

本帖最后由 Cindy燕儿 于 2011-3-1 13:1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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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安的爸爸 + 22 鼓励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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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事情得不到的时候多么美好, 得到时何其彷徨. 落叶归去,寂寞在寒风中绽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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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 13:18:14 |只看该作者
1、不能收取任何押金。
2、应该退还,如果对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要出示证明后扣除工资,情节严重可提交至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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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 14:01:34 |只看该作者
1\押金是不能收取的,违法
2\应该给人家钱啊,给人家造成损失了吗如果人家放在银行不是还有利息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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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 16:50:15 |只看该作者
抢个位置!哈哈
努力把平凡的工作做好做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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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 16:55:29 |只看该作者
第一题,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押金、证件等
第二题,个人认为,如果当时与该公司签订了需要支付利息的协议,公司应该支持,反之,公司可以不支付。同时我们考虑到第一题的情况,公司已经违法了,个人的权利已经受到侵犯,经济也受到了损失。公司需要支付利息。谢谢!
一切有为法,如梦幻泡影,如露亦如电,应作如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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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 17:55:04 |只看该作者
第二个问题之前没有遇到过,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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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 18:22:45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2楼 小小香儿 的帖子


    回答的非常详细,赞同楼主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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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 18:49:46 |只看该作者
1、本案中,单位是否可以收取风险押金?
      不可以。因为《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抵押金。
2、如果单位要返还风险押金的,是否需要支付相应的利息,怎么支付,按什么标准支付?
     用人单位应如数返还向劳动者收取的风险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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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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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 20:18:28 |只看该作者
1、不可以收押金
2、需要支付利息,按照银行的标准来
秘密,当你说出口的时候就不再是秘密,即使你要求别人给你保密!连自己都没有对自己保密,别人又为什么一定要保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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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 21:20:59 |只看该作者
1、本案中,单位是否可以收取风险押金?
不可以。首先,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另外,扣押这10000万钱的理由也有违法律。员工要是犯了什么错误需要经济处罚的话,其一需要公司规章制度有相应规定,而且规定还要合法,其二也是从员工的工资中扣除,而非先交一部分钱押在那里。当然,出纳这个岗位确实也比较敏感,但用人单位也不能因为这个原因而搞什么风险押金。用人单位可以内部管理上防止漏洞,从选人、进人以及入职后的培训等各个环节来严把人才质量关,这样即使不整什么风险押金,用起来也不会那么担心啦。
2、如果单位要返还风险押金的,是否需要支付相应的利息,怎么支付,按什么标准支付?
回答这个问题前得首先弄明白一个问题,那就是当初交这个风险押金时,双方有没有约定到期支付的话是否需要付利息。如果没有约定,我认为用人单位可以不给;如果有约定的话那是一定要给的。但根据这个案例来看,肯定双方是没有约定的啦。至少从我现在知道的层面来说,国家法律对这个玩意好象也没有一个规定,但没有约定并不代表要不回这部分利息嘛。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既然这样,劳动者申请仲裁,先让仲裁机构罚它个5百到2千元的罚款。另外,用人单位这么做本身就不对,劳动者在仲裁时也可以主张要回这部分钱的利息啊,定期利息是不敢奢望,起码也要主张个活期利息嘛。理由是这笔钱放单位确实给他(她)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了。不过我不是仲裁员,不知道这么说仲裁员会不会接受。至于能不能这么折腾,那就要问安爸了~
N久脱离中人网了,今晚有空上来灌灌水哈 本帖最后由 深圳湘湘 于 2011-3-1 21:31 编辑

点评

哈哈(hr king)  分析的很透彻,学习了1  发表于 2011-3-3 22: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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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吃韭菜 + 15 说得不错!你这也叫灌水,那别人就要哭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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