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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中,单位是否可以收取风险押金?
一般情况下,单位不能收取风险押金。理由:《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特殊性情况下(岗位的特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单位可以收取风险押金。但却是在员工入职时操作,故不合法。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以上只规定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并未规定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不能收取。
依据二: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50号)规定:至于一些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照职工本人自愿原则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全员入股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不属上述规定调整范围。但是,用人单位不能以解除劳动关系等为由强制职工缴纳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入股(实行内部经营承包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实行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成员除外
2、如果单位要返还风险押金的,是否需要支付相应的利息,怎么支付,按什么标准支付?(该问题可能80%以上的筒子会回答不准确)
如果单位返还风险押金,是不需要支付利息的。企业无权吸收存款,且此费用的项目是风险押金,而非存款,即非存款,故无利息之说。
PS,呵呵, 百度到了安爸之前的一贴子,对于安爸原来贴中说的“产生利息就是非法吸收存款了”是否是指吸收存款,其主体必须是银行呢?其余主体都无权吸收,故也不存在利息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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