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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职场卧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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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0 17:37:2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事出有因:
201141A公司职员小王在下班坐公交回家的路上,无意中看到了入职一个多月的业务人员陈某。因为他竟然出现在同行竞业的一家品牌专卖店,而且隔窗望去,似乎在现场指导店员工作。警惕性和职业责任感让小王提前下了公交车,决定到这家专营店去看个究竟。陈某看到小王时的惊慌失措更让小王顿生疑惑。
42号,小王把看到的情况向公司进行了汇报,公司开始进行调查取证。以客户的身份从竞业同行那里拿到了专卖店店长的名片,名片上的姓名和电话号码竟然和陈某求职登记表上的信息完全一致。
恶意抢单:
同一天,A公司的业务人员去客户单位拜访时,意外地发现早上还站在一起做早操的陈某竟然也出现在客户单位,手上拿的却是另一家竞标单位的报价单和名片。
最终,陈某以低于公司的报价签下了客户的定单,合同金额8万元。
备注:陈某入职前人力资源部已做过背景调查,最近一份工作没有问题,但由于陈某在简历中做了隐瞒,同行竞业工作的时间段被其称为在家休息。
问题讨论:
1、陈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2、公司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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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妮子--Grace  讨论的时间比较久了,请上善若水给大家做个总结吧  发表于 2011-9-4 16: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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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whr + 5 + 15 案例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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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色做人,角色做事。
haoed 中人网电话实名  HR9万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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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4-20 17:44:38 |只看该作者
对这方面不熟悉
6 W$ M  m+ X) U& a4 O
企业最应该防止的是人才的“逆淘汰”,优秀人才不断流失,平庸之辈赶也赶不走。所以主动离职的虽然有点“不忠”,但是很可能都是超出该岗位能力要求的优秀人才;长期呆下来的虽然“忠诚”,但是很可能是安于现状碌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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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0 17:47:47 |只看该作者
先坐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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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1-4-20 17:47:49 |只看该作者
除却案例之外,我认为公司竞标,不止竞争在价格上,比如我们公司,只卖高端产品,照样有人来买,市场份额也很稳定。2 c9 h9 C5 K+ [* ?7 {5 y

" `0 }  |, \2 r. y7 C; p所以陈某也许窃取了商业机密,但是很难举证吧?7 u  A# b' m0 c! y% D' B
从人事的角度,可以依据陈某签订2份劳动关系,并损害公司利益为由追责吧?) R  C9 q3 I8 M

2 N. h, c$ t7 X' s) m% g个人浅见,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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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0 17:52:18 |只看该作者
陈某属于同时就职两家公司,我为了规避这种情况,会让员工前一家出示离职证明,再有说明人力资源的背景调查工作不够细致。
4 |4 W6 h9 K' I2 C! w# v5 o我在操作时会在劳动合同条款中明确员工不能同时就职其他公司,如果有,会起诉员工,
  B# A9 m- q$ b

点评

陌上雪  恩,现在公司大多要离职证明  发表于 2011-4-20 18: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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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0 18:29:40 |只看该作者
我们是直接要求员工提供一份原公司离职证明;如果不能提供,员工个人写一份离职申明。0 |4 V- Y$ e$ ^, T

3 _+ ^5 E+ a" F9 c8 |1 l. j6 i问一下,这样的离职申明,有效吗?
4 Z* K9 D; _8 @$ E  b: c4 o* M%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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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0 18:54:36 |只看该作者
属于劳动合同法中的兼职行为吧?对这类的处理,可以根据上面的规定进行的哦。
请大家参与话题分享,感谢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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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0 21:11:22 |只看该作者
1、陈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9 H4 z/ L4 i% ?& T6 m" C/ ]
恶意窃取或利用其在公司工作期间所获取的信息做不利于公司经营销售的行为,极可能导致公司受损失。9 K' n  W, l$ u' \3 o: Q
2、公司该如何维权?
1 x* f* B& M; z主要看公司能够取得什么实质性的证据,和该员工与公司签的劳动合同、各类协议的条款了。实际上,《劳动合同法》并不禁止劳动者具有双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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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1 09:18:35 |只看该作者
举证困难,还是以预防为主,劳动合同中注明条例,如果员工同时就职于其他公司,追究其责任,并以合同中存在欺骗行为为由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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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1 09:27:40 |只看该作者
这种情况还真没遇见过,来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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