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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设计离职证明才能保证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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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5-11 14:08:4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上面的两项规定中可以看出:提供离职证明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同时,离职证明的内容也具有法定约束性,不能随意乱写。具体要求:
1、时间确定性:离职证明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依法提供;
2、内容法定性:离职证明应当并且只能写“四要件”,即:工作岗位、工作年限、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期限。对于离职原因,或者对员工的任何评价性内容,则不是离职证明的必备条款。因为任何评价性的内容有可能“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离职证明上不能写任何评价性内容,包括离职原因?
其一、从立法者的角度出发,考虑到离职员工日后就业的便利性,为约束用人单位喜欢在离职证明上写“辞退”、“本人犯错”、“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等类似恶意行为,故对离职证明的内容进行了列举性规定,除了“四要件”之外的其他内容,必须经过员工本人许可,不能随意添加。否则,离职员工可以拒绝接受,并要求公司依法重新开具。
其二、从情理的角度出发,即使员工存在重大过失,并导致因此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和赔偿损失,员工已经受到了相应的惩罚,那么在开具离职证明时,公司就不能再在离职证明上揭示离职原因,让员工因一次错误承担两次惩罚。这样的行为偏离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处理原则。话说回来,做人也不能这样吧:在别人的伤口上撒盐。
其三、从法理的角度出发,《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就看出离职证明在内容上,具有限定性和确定性,用人单位只能按照这个规定的格式出具离职证明。若是任何一方需要增加其他内容,不仅要符合请求一方的意愿,还应该征得对方同意。
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离职证明的作用仅仅限于证明一个时期内劳动关系的事实,公司无权借此机会在内容上对员工日后就业施加不利或者负面的影响;
第二、离职证明内容须要符合不损害员工利益原则,若因离职证明内容导致员工再次事业或者侵犯员工隐私的,公司须要承担违法责任。
第三、在离职证明的内容中增加除了法定“四要件”之外的内容,双方须达成一致意见。
因此,离职证明的格式样式基本如下:
兹证明×××(先生/女士)曾在本公司担任×××部×××一职。劳动合同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现于××××年××月×日双方共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其在本公司共实际工作×年×月(××××年××月×日至××××年××月×日)。
备注:本证明一式三份,公司、员工、失业保险机构各持一份。
                             ××××××××有限公司(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为何要给失业保险机构一份?因为《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时,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有单位就业经历的,还须持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解聘的证明。”
2、离职证明一定要有员工签收的证据保存,避免今后因劳动者否定用人单位已开具离职证明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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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dlhr + 5 + 10 条理清楚,比看合同法好多了,谢谢分享哈。 ...
TOHEY + 10 + 20 原创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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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5-11 14:17:17 |只看该作者
谢谢常诚,学习了!
我信奉一句话:宁可千日无机会,不可一日无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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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1-5-11 14:20:17 |只看该作者
上海市的离职证明有一个标准格式。
等一会拍张照传上来,供各位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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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1 14:34:1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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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浅眠  我们好像也是有这个的,但是从来不写的  发表于 2011-5-12 10:02  回复
tina1981  分享一下呢  发表于 2011-10-17 12:14  回复
已有 1 人评分金钱 收起 理由
TOHEY + 1 这份是老的吧,MS没有合同期限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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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1 14:36:45 |只看该作者
我们公司开具的离职证明就有离职原因,不过都是无关紧要的原因,修改一下也不错
选择的路,要对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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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z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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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1 14:37:08 |只看该作者
那如果是员工自动离职的,不违反法律的离职证明格式是什么样子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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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HEY 中人网电话实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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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1 14:43:01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楼 常诚 的帖子
基本赞同,但给失业保险机构似乎可以省略,因为进行失业登记时证明其劳动合同终止抑或解除是劳动者的责任,既然给了劳动者一份,那么个人认为失业保险机构那分明可以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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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1 14:56:42 |只看该作者
不错 不错 我们有离职证明 不过 不要签收  下次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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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1 15:21:29 |只看该作者
不错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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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1 15:28:37 |只看该作者
谢谢。收藏以备后用。
需要重新定位,重新规划,重新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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