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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常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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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传真、手机短信等究竟能否成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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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7 10:18:16 |只看该作者
1、以电子邮件作为载体的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视为书面劳动合同?
应将书面合同外延扩大化,用人单位以电子邮件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对电子邮件劳动合同真实性无异议的,可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理由是:第一,《合同法》第11条明确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从“意思表示一致”这一合同的精髓来看,劳动合同与其他合同具有相似性。劳动合同作为民事主体间设立劳动权利义务的协议,在《劳动合同法》对书面合同形式未作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援用《合同法》有关书面合同形式的规定,具有合理性。
第二,将电子邮件视为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与立法目的相符。《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将双方权利义务固定化,为劳动者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凭证。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对以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的劳动合同真实性无异议的情况下,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已经得到固定,其主张权利已有依据,双方间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已经实现。
第三,对书面合同作宽泛性解释,符合社会现实要求。随着商业活动的全球化,电子邮件因其使用上的快速、便捷、低成本性,已成为企业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中沟通意见、传递文件的重要形式之一。司法审判也应该与社会发展同步,承认电子邮件等在目前商业活动以及劳动用工中的现实地位,认可其作为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
然而,审判实践中对以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认定与采信上存在一定困难与障碍。因此,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从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利益的角度出发,签订劳动合同应尽量采取书面纸质方式。

2、扩展开来,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电子邮件、传真、手机短信等究竟是否能成为被仲裁委或者法院认可的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所以说,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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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7 10:19:00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主,因为对这个话题不很确定,又重新翻看了《合同法》、《电子签名法》,有时候学习需要有一些外因促使的啊。

1、从《合同法》第11条及16条之规定,数据电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但在案例中描述的“王某以电子邮件形式回复公司,表示同意劳动合同的条款。”,没有提到王某是否采用了电子签章的形式签订合同。如果只是对劳动合同内容表示同意而没有履行签字程序,是否只能视同公司对王某发出了签订合同的邀约而不是真正的签订。


2、《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六条又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执一份。”
  在第16条里,两次提到了“劳动合同文本”的概念,由此,《劳动合同法》是强调合同的签订采用文本形式的。

3、不确定仲裁最后会怎么裁定,但是要引以为鉴,白纸黑字会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本帖最后由 上善若水2010 于 2011-6-7 10:2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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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7 10:46:14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公司在发送电子版劳动合同时,应使用电子公章-CA (CA是PKI系统中通信双方都信任的实体,被称为可信第三方(Trusted Third Party,简称TTP)。CA作为可信第三方的重要条件之一就是CA的行为具有非否认性。作为第三方而不是简单的上级,就必须能让信任者有追究自己责任的能力。CA通过证书证实他人的公钥信息,证书上有CA的签名。用户如果因为信任证书而导致了损失,证书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用于追究CA的法律责任。正是因为CA愿意给出承担责任的承诺,所以也被称为可信第三方。在很多情况下,CA与用户是相互独立的实体,CA作为服务提供方,有可能因为服务质量问题(例如,发布的公钥数据有错误)而给用户带来损失。证书中绑定了公钥数据、和相应私钥拥有者的身份信息,并带有CA的数字签名。证书中也包含了CA的名称(图中为LOIS CA),以便于依赖方找到CA的公钥、验证证书上的数字签名。)这样这份合同相对来说更具有法律效应,同时保留原始发送的邮件,为确保万无一失可以补签一份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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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7 14:00:22 |只看该作者
1、以电子邮件作为载体的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视为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必须是书面,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来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是多久?如果在一个月内单位补签还来得及。
2、扩展开来,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电子邮件、传真、手机短信等究竟是否能成为被仲裁委或者法院认可的证据?
如果发生劳动争议,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是能成为被仲裁委或者法院认可的证据,只要能够确定对方的身份,应该是可以做为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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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7 14:40:58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经定义了“书面合同”的概念,我们还能说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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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7 14:50:38 |只看该作者
虽然楼上的很多朋友已经明确了电子邮件的有效性,但是建议还是纸面档比较稳妥,不会产生很大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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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7 17:00:06 |只看该作者
1、以电子邮件作为载体的劳动合同不可以视为书面劳动合同。
2、电子邮件、传真、手机短信都有作假的可能。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电子邮件、传真、手机短信等只能做为一种参考依据,不能成为被仲裁委或者法院认可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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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7 20:08:0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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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7 20:19:02 |只看该作者
我也来说两句,看了楼上说的,学习了不少。但也要发表自己的拙见。
1、在现在社会各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中,还是以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为主,毕竟白纸黑字用了上千年,证据确凿话好说,理好顺,情能通嘛。
2、互联网络已经走进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所以就对上面所说的电子邮件、传真等各种形式的极易通过其他途径改变当时确定情形发生的真实性文稿,我们首先要承认它的弊端,但不能否认其未来的发展趋势。作为人事应该意识到,当然作为国家促进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部的人来说应该完善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顺应时代潮流、跟随科技发展,保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切实利益。
3、楼上还提到第三方公证,这也是一种方法,证明劳动雇佣关系。
4、国家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如果不紧跟时代发展,只能一个结果,“乱”、“忙”,未来社会只能是法制社会。法律维权已深入人心,无法可依就“闹”了。
不多说了,楼主评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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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人才市场招聘,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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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7 20:32:42 |只看该作者
这里的书面应该指的是纸质版的,因为没有哪家中国企业签劳动合同不是纸质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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