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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常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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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传真、手机短信等究竟能否成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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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7 07:47:33 |只看该作者
回复 6楼 Mark.Yao 的帖子

学了不少,很强大,谢谢。

感觉电子邮件、传真、手机短信应该可以作为辅助证据


本帖最后由 芋儿 于 2011-6-7 07:4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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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7 08:06:44 |只看该作者
电子邮件之类的东西如果涉及雇员的利益时,某些时候都是可以作为证据。我见过以电子邮件作依据的取胜的。
如果雇主想用这作为依据的,好像就不咋受理了。
劳动法是保障劳动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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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7 08:23:56 |只看该作者
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可以用来作为证据,但是前提是要先经过相关机构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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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7 08:32:59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不能做为证据,因为电子邮件等都有可作弊的可能!假设员工说没有发送过该邮件,只要他有不在场的证明,那是否就需要公司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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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雨听雨轩  不能这么说吧,有可能作弊就不能了,那只是相关措施没能跟上而已...这个作为理由不太能让人信服额  发表于 2011-6-12 16: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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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争,不染,不逆,不持,不缚 快乐就在智者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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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7 08:39:54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这种邮件应该写劳动合同从即日起生效,书面合同择日补签。
如果没写,可以理解为只是征求劳动合同的内容,并且双方同意。
以上仅是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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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7 08:48:04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老马太强大了
好像连离职的话也不能走电子邮件等形式的吧!~
所以关于这些事情还是白纸黑字、面对面的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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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当你说出口的时候就不再是秘密,即使你要求别人给你保密!连自己都没有对自己保密,别人又为什么一定要保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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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7 09:01:24 |只看该作者
这个问题 我也问过很多人 但是没有人给我个明确的答案
问之以是非而观其志;穷之以辞辩而观其变;咨之以计谋而观其识;告之以祸难而观其勇;醉之以酒而观其性;临之以利而观其廉;期之以事而观其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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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7 09:06:01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楼 常诚 的帖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也就是说以电子邮件作为载体的劳动合同是可以视为书面劳动合同的。
扩展开来,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电子邮件、传真、手机短信等究竟是否能成为被仲裁委或者法院认可的证据?
个人认为可以。一个案件并不是一两个证据就能证明得了的,应该是由众多证据形成的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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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7 09:12:58 |只看该作者
现在公证处已经不再对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做公证了,所以还是要书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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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诚  有相关的文件么?  发表于 2011-6-7 09: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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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7 09:43:20 |只看该作者
1、以电子邮件作为载体的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视为书面劳动合同?
可以视为劳动合同,应该已经确定为劳动关系。

2、扩展开来,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电子邮件、传真、手机短信等究竟是否能成为被仲裁委或者法院认可的证据?

电子邮件、传真、手机短信可以作为劳动争议争议、
本帖最后由 anjingdeying 于 2011-6-7 09:4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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