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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常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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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传真、手机短信等究竟能否成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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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7 22:32:49 |只看该作者
学习咯 这个不懂,所以只是学习不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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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8 15:21:26 |只看该作者
回复 6楼 Mark.Yao 的帖子
讲的很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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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8 18:10:52 |只看该作者
本人觉得电子邮件、传真、短信都不能作为可信服的直接证据,可以作为佐证,劳动合同还是以书面(白纸黑字)订立的好,HR在处理这些事情一定要仔细、慎重,不然,一不小心就会为企业埋下定时炸弹。,浅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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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9 11:07:44 |只看该作者
采用电子类似的签字或者公告,个人觉得取证难且相对来说信息来源的可靠性及真实性难以被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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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0 09:49:34 |只看该作者
最后的结论是啥,到底行还是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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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0 10:27:46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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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0 17:31:08 |只看该作者
虽说楼上的列举了一些这类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可能性,但在实际裁决中,这类证据因为造假的可能性太大了,一般只能作为辅助证据来使用。
合同方面,还是白纸黑字签名备案最为保险,最好签名后再打个红指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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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1 11:53:2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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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3 12:19:28 |只看该作者
电子邮件能不能作为证据确实争议很大。我公司经历过一起劳动纠纷,在一审中,就是因为电子邮件不能作为证据而败诉,在二审中,法院针对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证据进行合议,但最后还是败诉。当然这里面可能还包含案件的性质、证据性质等问题,但总的来说,现实法律中,电子邮件很难成为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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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4 15:19:22 |只看该作者
1、本人认为电子邮件为载体的劳动合同不能作为书面劳动合同,书面劳动合同应该是纸质的,而且应该是公司与劳动者双方签字确认的。电子邮件也可能是别人用自己的邮箱操作的啊。
2、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电子邮件、传真、手机短信等应该可以作为补充证据而不能作为主要证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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