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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于工伤,江苏省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既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导致的事故伤害,也包括在工作过程中职工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本单位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7 U- N+ A- H, _! c
2、不是,不是在工作岗位上受的伤。
7 C/ d1 @) Q& S+ d) v; A3、不是,因为不是在工作岗位上,即使按照临时解决生理需要的话,也是李先生自己的原因。- {3 e! x3 F2 m' @: R# H# l8 N; _6 l
4、属于工伤,何女士在上班前从事预备性工作,而且也是在工厂范围内 ,属于工作地点。
0 ]9 l: d6 G* C4 P( N* r) f5、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 a# A- q0 H; x: i e0 c6、交警无法认定责任大小,就是说无法证明周女士是非主要责任,那么就要通过法院来认定,法院无法认定,则不能认为是工伤。
- }% u* h. C. P7、单位可以以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第39条是绝对解除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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