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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悉解除后“故意”怀孕,受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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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2 09:46:58 |只看该作者
怎么定义故意,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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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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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2 09:48:26 |只看该作者
这确实很负责。伤不起啊
做专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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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2 10:00:45 |只看该作者
l了解中. e2 u6 a5 w1 i9 |( K( L! q)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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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2 11:05:37 |只看该作者
这个问题确实纠结啊。本人认为企业在6月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未怀孕,则符合劳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且与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冲突,那么,企业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应当有效,小王的要求不应得到支持。但仲裁的时候应该会偏向劳动者吧。看一下答案吧。
从来没有来过,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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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2 11:31:22 |只看该作者
看看,这事也太巧了
! n) C0 y% @( R5 X1 R* O!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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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2 11:42:14 |只看该作者
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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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2 13:35:41 |只看该作者
真是学习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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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2 13:39:36 |只看该作者
离职都办理完了,还有什么可谈的。就算是怀孕,你办离职也没有找后路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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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2 14:29:27 |只看该作者
胎儿无辜,应予以保护,辞退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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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2 14:33:25 |只看该作者 |楼主
hcshen 发表于 2011-9-22 09:19
2 M; u: c" N0 b+ n+ r# D这就是如今企业难的地方。
+ w; |0 J' }( [: u( L% ~/ ]不过,怀孕是事实,“故意”是推测,无法认定的,企业只能接受。换低工资的岗位 ...
: m# d5 \' N8 r# T% w, v
如今生二胎的现象的确挺多的,但在新的计划生育政策修订之前,都是需要符合严格条件限制的。( p9 a* G- P) k: w* c
因此,二胎生育,除非提供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二胎准生证”、居民委员会提供的相关证明外,都属于计划外非法生育。只能享受3个月的生产产假,不发产假工资、个人承担社保费等都是合理的。
本色做人,角色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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