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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HR容易犯的劳动关系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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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3-9 14:48:2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今天在微博上看到有写“HR容易犯的劳动关系错误”,有这么几条,我来一一说明,大家也讨论看看:
% y3 Y6 p0 o" e& H" @3 X* ~4 v& h: P1)以为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比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更高:# O3 j0 B! I" Q5 b( A# A
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与固定期限解除的成本一样,没有任何计算上的差别,因单位过错与员工解除经济补偿金标准都一致。更有HR认为,如果企业不愿意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比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高,其实,如果因为劳动合同期满,单位不续签(同等或降低待遇),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都一样。
- m, k# T8 p' |# ?2 N2)以为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更难:( E9 @4 k: h; y" e  g, j) k
答: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什么区别,通知解除,协商解除,或依照劳动合同法39条解除都一样的。所以HR们也不需要太害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0 h' L% A4 A3 ^2 ]: k
3)以为只要是女性三期的员工就一定不能解除:. A0 g' |) y% a
答:女性三期,工伤员工医疗期、停工留薪期,这些特殊时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中有体现。但大家不要误解,此类员工一定无法解除。实际上,只要上述员工有出现劳动合同法39条之行为,依然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直接解除(如严重违反公司制度,造成重大损失)。
7 b+ ]) s% z: l2 Z; H9 c9 o4)以为加班都能以补休代替发放加班工资:1 _" T* Y; ^$ U1 T6 }) ~- ?8 e8 J: F' n
答: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往往不支付加班费而给予补休,这样是否可行?实际上,依据《劳动法》第44条之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
7 t; O7 W# G, @(标准工时下,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因此每天8小时外的叫:加点。休息日节假日工作叫加班。只有休息日加班可以补休,节假日是不能安排补休的。)+ |: d7 [0 U; i! {
5)以为经济补偿金最多发放12个月:
% [: O6 w3 I$ M答:劳动合同法约定之全文: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4 m7 j( _/ G7 x9 k& u
所以各位HR不要误以为,最多给员工发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这个有前提条件。
1 A0 A, D% n3 n5 z# h另外,07年以前最多是给12个月,具体见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但08年的劳动合同法中条款见第一段,所以旧法从属于新法。6 R; g5 k+ N( g" t6 c$ l- j
0 ]- x( W9 H+ B" c: q
上述是几个问题的浅显说明,大家可以继续讨论,避免理解误区。' b/ n& c$ C) O1 ^,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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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扈,天桥东,满腹诗书穷不怕,笑看世味浓;勤学艺,苦行舟,碧落琼花烟雨中,我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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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3-9 14:51:02 |只看该作者
可否详细的分析,以纠偏啊。
作为领导,没有灰色的言论,没有沮丧的论调。
一个发展健全的心灵,一种渴望学习的热情,以及将知识转化为行动的能力,是通往未来成功的全新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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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9 14:54:08 |只看该作者
这个话题很好,值得学习,却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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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w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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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9 15:04:43 |只看该作者
求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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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9 15:14:04 |只看该作者
第五条求解答?: N$ D4 ?" e. T: |. t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5 Q, a+ v4 `+ T3 U; [4 ~- X3 l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8 E" ^  `/ s2 w9 p2 `2 M07年以前最多是给12个月,具体见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点评

31号  08年以前的规定中,协商一致解除、不能胜任解除、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解除、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四种情况,有12个月经济补偿金封顶限制。   发表于 2012-5-1 15:31  回复
今天签到得了10分,哦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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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9 15:16:49 |只看该作者
同上,求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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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9 15:17:10 |只看该作者
好吧,来顶一个
人生得意须尽欢,活在当下,享受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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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9 15:18:36 |只看该作者
同上,求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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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求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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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中人社区群英谱勋章 小天使勋章 最佳辩手 2011年全勤会员勋章 2011年人气会员勋章 晒图达人勋章 我要“脱光” 原创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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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9 15:25:04 |只看该作者
请分别一一说明一下
# q- [4 Z- [+ o& Z; o/ E; u$ g以便更容易明白
我就是我,是颜色不一样的烟火.天空海阔,要做最坚强的泡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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