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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辞职后向单位索取补偿金,单位持解除证明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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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1 12:55:36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2011)浙金民终字第1364号】
9 X* f; g& `! m1 C5 q) F6 t8 h3 c案例内容) v1 F+ Y+ o8 {3 Y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D. S( |* U1 i/ m& O3 R' j8 r民  事  判  决  书, t3 q  G. H$ l- i
(2011)浙金民终字第1364号0 I5 z, v$ }' J7 N0 Z: r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振东,男,1967年6月26日出生。! v8 W: [9 u; `6 {, L- p: 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恒风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西城路471号- Q1 X  N6 {5 y4 }
  法定代表人金贵潮,董事长。
" w) `  W4 }' {' r+ c  上诉人张振东为与被上诉人浙江恒风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风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1)金义民初字第1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8 k' ]6 y4 U1 z
  张振东起诉称, 其与恒风公司自2008年7月3日建立劳动关系,工作期间每天工作均在12小时以上,虽实行综合工资制,但未按法定足额支付加班费。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关系时,也未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请求判决:一、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二、恒风公司支付其自2008年7月3日至2011年3月25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18888元;二、恒风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8588元。3 H' s+ v: @7 q- h
  恒风公司答辩称,一、双方的劳动合同已于2011年3月25日解除;二、其已按公司薪酬制度支付了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三、张振东提出辞职,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3 y7 n% ^( G! t* i+ w7 ?5 O: I  原判认定,张振东自2008年7月3日进入恒风公司工作。双方于当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自2008年7月3日至2011年6月30日,其中试用期一个月。恒风公司2008年11月开始执行新的薪酬管理制度,岗位实行综合计时工资。2011年3月1日,张振东以"工资低、时间长"为由向恒风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并于同月25日起不去恒风公司上班。同月28日,恒风公司出具了《关于与张振东同志解除合同的证明》,载明:"张振东同志,身份证号码XXXXXXXXX,于2008年7月3日开始在我公司工作,合同期限自2008年7月3日至2011年6月30日止。现于2011年3月25日起解除劳动关系,工资、社保等结算至终止合同之日,今后双方无争议,互不再向双方主张任何权利"。张振东在该证明上签字。2011年6月13日,张振东向义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当日以"其他"为理由不予受理仲裁申请。7 z, @) M6 Q. W: P.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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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7 }7 f2 `& c/ z# v
  宣判后,张振东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经济补偿金是法律规定的,不能以签署不利于己的内容为把柄,而作出与法律相悖的判决。综上,请求依法改判支持其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T7 s# a, z9 w; I% m% O
  恒风公司辩称,张振东系主动辞职,按法律规定可以不给予经济补偿金。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_+ r3 d+ K4 ?% N% s# k7 p+ h
  二审中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供新证据。5 q& k. h) v: J! M4 U
  经审理查明,双方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 V+ O: a: X. r2 q* u# `"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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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 Q, `7 X/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8 a" C; E/ @% a7 x4 x) Z8 T4 [" T& k6 T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 m: O1 d4 _$ z5 J5 z1 x. [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张振东负担。
4 R7 Z7 S. R" W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0 U# o+ f: n  f9 \6 @0 ~, {
提问:该案的判决理由是什么?2 i; p) b' S+ m( K9 A+ N$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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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2 14:52:33 |只看该作者
实际过程中,员工出于对公司的信任,会在公司尚未支付相关补偿金或其他待遇的情况下,让员工事前签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这份通知书中,惯用或标准的就是“甲方已支付全部补偿金和....待遇,双方权利义务终结,xx不能再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和待遇。”员工一旦签了,但实际待遇确没有获得,单位一旦耍赖,员工很多时候都是哑巴吃黄连。
: Y& d$ h$ X* |' J2 ?( E所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定要慎重,如果确实要签,建议:在xx公司向我实际支付完毕xx元经济补偿金/加班费/...费用之日为双方权利义务终结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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