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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劳动者不辞而别的法律性质认定及相关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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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7-12 11:26:5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文版权属宠着小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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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网论坛-宠着小猪-(链接地址:http://community.chinahrd.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648335)
裁判要旨
/ ^- W8 k+ S# o+ l8 u. P0 N) j      劳动者不辞而别,应推定其单方解除了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且属于违法解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 F, x9 W, G" _8 f; ~' w; g
案情 7 s3 r9 o5 D6 c, Q
陈敏于2009年到重庆上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嘉公司)上班。2009年7月29日,上嘉公司制作了《考勤管理制度》,载明:旷工达三天以上(含三天)作自动离职处理。2009年10月1日,上嘉公司颁布的《重庆上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员工手册》载明:员工请事假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部门主管申请,经部门主管批准予以生效;如未办任何手续或请假未经同意而缺勤者,一律作旷工处理;员工连续旷工三天,或一年内累积旷工七天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陈敏《2010年1月工资表》载明:应出勤26天、实出勤13.5天。2010年2月初起,陈敏就没有在上嘉公司上班,也未履行请假手续。 7 {& S4 m2 i* J9 D3 Y. n; l. b
2010年12月30日,陈敏以上嘉公司没有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申请仲裁,请求再次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上嘉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 J; ]7 @) Y, D' W9 @/ i- N$ u4 ^
仲裁裁定:驳回陈敏的请求。 - k" R5 ?) \. j! R
裁判 6 X/ e5 D6 r  b/ c& _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敏2010年2月初起即没有在上嘉公司上班,亦没有证据证明其向上嘉公司请假并经上嘉公司同意,所以,应当认定自2010年2月初起陈敏已自动离职,其行为不符合用人单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因此对陈敏的诉讼请求不予主张。
8 k: B0 \& V0 T  C! U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陈敏的诉讼请求。
( h0 N% _3 [$ d- k7 s6 ]陈敏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 q' A4 \% [4 ~; Z! J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敏从2010年2月初起就没有到上嘉公司上班,亦没有举示相应证据证明其离职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要求与上嘉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因此,陈敏的离职行为应视为其因个人原因单方解除与上嘉公司的劳动合同。时隔8个月之后,陈敏又以上嘉公司没有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申请仲裁,请求再次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上嘉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4 G, j* @& t7 d; `
重庆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p3 U6 U; J- c; m" p6 o) Z3 Q仲裁理由5 Y+ V  _: A#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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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辞而别相关内容整理" ]( {/ E. s% K# s' j" d- C/ s
<员工不辞而别怎么办?>' K$ F' x' v9 T# V6 {5 Q7 D
http://bbs.chinahrd.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74569&fromuid=185500
* n( Z2 [; |2 I) O6 \<对不辞而别的员工,公司什么时候给其发放当月的工资?>
2 N% \$ W6 ~9 _  q  _http://bbs.chinahrd.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620512&fromuid=185500
5 g* K( a* O, [0 b! T9 d3 X5 i<对不辞而别的员工,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 a( `; {: y7 `. B: Zhttp://bbs.chinahrd.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12611&fromuid=185500
, Q+ L0 J0 A  V3 A  w& A<不辞而别,你知道代价有多大?>
  F! x6 ^# X( v) F! s. u% m, Nhttp://bbs.chinahrd.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59902&fromuid=185500; E( ]. P& Z* K' E$ u8 M
<员工不辞而别等于自动离职?>3 n1 Y% C5 b' [
http://bbs.chinahrd.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87088&fromuid=185500
) Q2 h4 z; U# ^( _& f8 m. z- q, R' {2 _) I8 ?

$ H3 Q  `/ p5 W# e&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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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7-12 11:34:18 |只看该作者 |楼主
欢迎各位来说道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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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2 13:46:19 |只看该作者
最近刚处理了2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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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2 13:50:50 |只看该作者
楼上的是怎么处理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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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2 14:17:20 |只看该作者
员工该情况下自动离职是有效的吗?制度上表明了了某种情形视为自动离职,公司不需要书面通知该员工吗?1 c. j2 l* z. w- ~# u. |
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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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2 14:21:01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 R( H1 `+ c' J6 @( J有个问题,员工单方违法解除合同,还是可以要求公司补交社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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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2 14:31:28 |只看该作者
在北京这样的会判企业工作没做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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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2 14:55:17 |只看该作者
可能制造型企业中的生产工这种自离的比较多吧,但是一般情况下也没见哪个员工要求要补交社保啊?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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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2 15:01:59 |只看该作者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不发生解除后果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则发生解除后果,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 {( ]2 Q; u5 D  J1 F$ {$ l这句话看不懂啊?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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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2 16:14:14 |只看该作者
回复支持,看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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