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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宠着小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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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劳动者不辞而别的法律性质认定及相关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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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3 15:33:4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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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3 18:50:08 |只看该作者
非常感谢楼主,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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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4 13:42:08 |只看该作者
一般正常还需要寄送自离解除通知比较稳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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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4 23:38:11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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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8 11:43:59 |只看该作者
典型问题,想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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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1 09:08:18 |只看该作者
法律小白来学习,的确公司出现过很多这种不辞而别的情况,不过我们公司负责员工关系的都一个一个给他们邮寄解除劳动关系的声明,而不是说自动离职就不管了,以防有其他纠纷
师傅教导:男人就应该对自己狠一点!
反省自己就是对自己太温柔了!http://community.chinahrd.net/static/image/smiley/tiger/01.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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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1 09:38:27 |只看该作者
    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八条规定精神,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因此,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 H3 j9 ]0 ^- k+ A( [( [2 A
9 p3 k: T3 B9 P  u2 w1 t0 ]$ `2 }( C' p
请问,现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现在已经失效了,但企业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是否还需要履行这样的程序:即先告知员工回来上班,否则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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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1 10:35:11 |只看该作者
回复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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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3 09:49:27 |只看该作者
嗯,看到了,谢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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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3 16:02:17 |只看该作者
学习学习吧,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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