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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安安的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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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深圳活动--10000金币奖励的三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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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诞小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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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5 22:27:02 |只看该作者
1.离职原因不明的处理:两个案例公司都是抗辩员工是自动离职,但都未出具证明,即没有出具书面处理决定,自动离职主张不成立,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2名员工诉求都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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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安的爸爸 + 5 鼓励一下,基本不着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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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5 22:40:27 |只看该作者
还没有详细的头绪,等待家人们的高见。
您可以更新记录决定我们一生的,有时不是我们的能力,而是我们的选择。, 让好友们知道您在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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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5 23:20:48 |只看该作者
太专业了,不敢回答了。看答案吧
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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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6 10:05:23 |只看该作者
有无广州区域的活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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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6 12:39:13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69iuheh 于 2012-9-16 12:48 编辑
69iuheh 发表于 2012-9-15 13:01
1.离职原因不明的处理
   两个案例公司都是抗辩员工是自动离职,但均未出具证明,即未作出书面处理决定,自 ...


补充下;
1.离职原因不明的处理
张三:双方办理了离职手续,已经谈不上自动离职,公司无举证离职原因,属于违法解除。
李四:虽然事实是该员工不打招呼离职,但公司未以其旷工作出违纪处理,双方劳动关系仍成立,只要员工能举证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也应支付赔偿金。如果员工无法举证公司解除,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梁某: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假设该理由成立,属于合法解除,工龄16.5个月,但法律规定最长12个月,
      为4200*3倍*12
林某: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如有协商金额,按照协商结果处理;如按照法定计算:为4200*3倍*12
黄某:被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赔偿金,为4200*3倍*12*2倍赔偿
丁某:以拖欠加班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假设理由成立,为4200*3倍*12
  加班工资不管多少,都会超出社评工资3倍,故仍无需4200+加班工资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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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安的爸爸 + 5 目前无人完全回答对任何一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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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7 08:44:26 |只看该作者
先抢一个板凳,期待下次深圳的活动一定要参加!
"大巧若拙 大辩若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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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7 08:46:11 |只看该作者
活动太给力了
世有伯乐,然后有千里马,千里马常有,伯乐亦常在.专注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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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mic 中人网电话实名  HR9万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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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7 10:09:01 |只看该作者
1、离职原因不明的处理
1.1 A与张三口头解除劳动关系,说明双方就口头已经达成一致(要看各地方规定是否要求A应提前30天或支付一月通知金方可解除)
A应在15日内向张三出具相应的解除关系证明。
1.2 李四不辞而别,A应事先向李四发出违纪通知(通知内容可由工会及其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并EMS发送,保留证据,不过成本有点高,但于赔偿金来说还是值得的),告知其已经违纪,但要求其应在X日到岗上班,否则以违纪处理。

2、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2.1 王某:4200×3×5(20000﹥4200×3)
2.2 梁某:应先对梁某进行调岗培训,如仍不能胜任,再解除。
否则,梁否可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如不要求恢复则应获得赔偿金为:(4200×3×17.5)×2
2.3 林某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4200×3×5
2.4 黄某:可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支付赔偿金:(4200×3×17.5)×2
2.5 丁某:要求支付加班费及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支付赔偿:(4200×3×17.5)×2

3、双倍工资案例?
A公司虽然提供王五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但其并未对未签订合同进行处理,所以可以理解为主观上同意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法院还是会判A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先把碗里装满石子,再装满沙子,再装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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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7 10:11:44 |只看该作者
本人认为是公司管理规范的问题,没必要整的这样复杂吧!在员工不辞而别离职中,公司的业务部门要及时提交旷工报告,出勤就是证据了,这需要在离职管理中规范的,对于不辞而别的员工必须要在离职管理中规范,给自己留好一切证据,才能真正管理好这类员工,像这种不辞而别的员工,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也要主动追溯他的责任,我曾经就这样的事情起诉过一位员工,成功了。
任何一项变革不是因为方案不优,而是因为来自利益冲突、行为习惯或不安全感的阻碍,领导支持又是关键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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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HEY 中人网电话实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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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点名活动小金人 中人8周年纪念勋章 论坛群英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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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7 10:28:52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TOHEY 于 2012-9-18 21:05 编辑

案例1、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但在A公司是否提出过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上,劳动者在本案中仍然负有举证义务。本案中对于A公司是否曾口头提出与张三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上,劳动者即张三有义务首先要证明A公司确曾口头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张三不能提出有效证据的,则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李四亦是。
案例2、 针对各种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经济补偿金问题,主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规定可参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发生活补助费的复函》、08年时间点、是否适用12年年限,何种类型适用社平三倍等问题,不去研究了,太伤脑细胞了。
案例3、深圳的案例,适用《深圳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规定,“关于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请,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仲裁时效的审查,逐月起算。”应该裁定超出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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