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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尝试着回答下,如有不对请指正。
问题一回答:原则上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劳动争议仲裁法》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北京地方办案规则)让用人单位放心,也减少了劳动者为了获取利益而盲目、不诚信地提起仲裁诉讼的概率。但用人单位需要注意的就是务必要证明劳动者何时事实上离职,即仍要积极地、及时地对不辞而别人员进行处理,并将处理决定送达劳动者,注意一定是法律意义上的送达,切忌置之不理。
张三这个案例,用人单位与张三这个办理离职手续,
a 张三写了离职书(不是申请,是本人执意离开),那么企业不承担任何费用,结清工资即可;要是离职申请书,那么单位还要有批复意见,方可离职;两个性质不一样。0
b 协商一致办理离职手续,这个看具体协商内容既定金额,无要求的,那么无需支付费用,对于张三反悔的内容,那么张三负责举证,举证了,那么可以补足差额,举证不了,那么就是原来协商金额。协商金额
C 单位辞退张三,但是只有口头证据,录音的证人证言的,法律支持;没有证人证言的法律不支持。Abc为个人观点。9000元
劳动争议仲裁判决,或者法院判决,就看具体提交证据情况,但是基本都是企业败诉,双倍赔偿机会很小,单倍赔偿机会很大即9000元。
李四这个,按照事实是没有补偿的;但是因为公司未尽到告知义务,那么公司要承担责任,也就是单倍工资9000元,毕竟是劳动合同法偏向于弱者。
回答问题二:
王某 如果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支付08年1月1日以后的补偿金5 *4200*3;
如果没有通知那么是5*4200*3(补偿金)+1*20000 (待通知金)
梁某 企业能证明不能胜任工作(考核 培训 在考核)12 * 4200 * 3 +1*20000
不能证明的 2*12*4200*3(最多12年)
林某 协商金额 (后期有异议的补足至法定标准最多12 * 4200 * 3),如当时告知法律法规条文具体公式计算方法的,那么只能是协商金额,不能追加。
(详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标准自行达成协议,如约定的给付标准低于法定标准,劳动者领取后,又在仲裁时效内主张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应予以支持。但如果用人单位在协议中已明确告知劳动者相关法律或政策规定的标准,劳动者明确表示放弃权利,对其主张则不应予以支持。)
黄某 2*12*4200*3
丁某 2*12*4200*3+加班费金额 +1*20000(没有2N+1的公式)
回答问题三 首先确立证据有无,有收到合同的签收单?领取合同的领取单?等等,估计没有,所以企业不可能胜诉,就是赔多少的问题。
本案例涉及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性为1年,
方案A、 那么2012年2月29日只能申请前11个月的未签订合同的工资,2011.03.01至2012.02.29 计算11*5000=55000.
方案B、 2010.08.01-2011.07.30是12个月是一年。那么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日期是2011.07.30;那么因没有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而产生的双倍工资,应该从新计算,从2011.07.30开始,到离职之日(申请之日起),7个月,那么法院可以判决为支付7个月的工资,5000*7=35000,同时还要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从用工之日起。至于继续履行还是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可征求员工意见。
方案C 前面同 B,那么企业违法在先,员工主张2年的赔偿(两年两个月的双倍)本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但是未签订的双倍赔偿,7个月;那么合计为2*2*5000+7*5000=11*5000=55000.
个人觉得第三种可能采纳的更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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