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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认为两个案例的举证责任都在张三和李四身上,他们是申请劳动仲裁的人,应该先举证证明自己是受害方,A公司是违法解约。随后,A公司想要抗辩,也需要将抗辩的证据举出,员工自动离职,要根据考勤,做出旷工处理,并将处理通知书以EMS的形式邮寄给劳动者,并将邮寄证据保留。
2、由于题目问的是补偿金,在此不考虑待通知金。
王某:1、劳动期满,公司不愿续签,补偿金是4200*3*12
2、劳动期满,公司愿意续签,劳动条件维持或提高,王某不愿意续签,无补偿金
3、劳动期满,公司愿意续签,劳动条件降低,王某不愿意续签,补偿金为4200*3*12
梁某:4200*3*12
林某:4200*3*12
黄某:4200*3*24
梁某:应支付加班工资*(1+25%)
3、仲裁时效是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一年内有效,所以王五还在仲裁有效期内,应该支付双倍工资,A公司应支付王五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未签定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5000元。既然2010年8月15日通知王五签定劳动合同,但王五拒绝签定,A公司就应该与王五解除用工关系,不应该再任用,也就没有后来的麻烦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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