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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JokerSeraph 于 2012-10-25 16:28 编辑 , w2 W$ u, i. t$ Y, ]4 @/ Q
$ M2 ` ~; T) z! [事先表明:对于工伤、工亡员工,本人的态度是应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员工的合法利益必须得以保障。
' C% A& U! s3 y8 w& p' p! X& J" P- _7 B; l% N. {7 U
正文:本人不敢苟同律师意见,这条法规本身才是造成保命还是报工伤抉择的原因,与48小时其实并无多大关系,而回复的帖子中已经有人表示了:为了报工伤,拔管……我个人不表达对于作出这种行为原因的看法,可能是被迫,但于我而言这种行为与故意杀人没什么区别。
& [3 K# |+ B; v7 u. B9 z. D! _/ o个人认为且律师已经偷换了概念,所谓的“造成新的不公平”有前提:即建立在企业知晓其不管在什么时候抢救均会死亡且不予抢救一定能挨过48小时的前提下,为了避免视同工伤的认定而延误抢救时间钻法律空子。但有多少企业能做这种判定?敢做这种判定?如果医生做出这种判定,是经家属同意还是企业同意而后采取保守治疗延误抢救时间?那个医院能让企业同意?敢让企业同意?如果48小时内抢救有效会活下来,因企业延误治疗时间最终死亡,家属会不会控告企业谋杀控告医院不作为?哪个法律责任大点?
/ e; N" `9 ^% `, n; T* A! I h就算将48小时延长了,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抢救有效活下来了,算工伤么?如果不算,医疗费怎么办?那时候是不是又该修改法律法规:突发疾病或者48小时内发生抢救的,不管是否死亡都视同工伤?" r7 j6 T0 t; V3 y
说句不顺耳的话,工伤工亡大部分赔偿责任由社保机构承担,社保机构愿意吗?谁知道这48小时内员工干了什么?48小时不仅是抢救时间,也是各种并发症发生时间,究竟是死于突发疾病还是死于并发症,社会保险机构能够判定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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