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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小小香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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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48小时后死亡被指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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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8 20:33:14 |只看该作者
太不人性了!% l6 {! j/ C1 j2 g3 q. ?4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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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9 12:34:20 |只看该作者
48小时的依据是啥?
一定要有认真做事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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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9 16:27:08 |只看该作者
任何政策再如何修改也会有出现特例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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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31 10:54:23 |只看该作者
呵呵,打酱油的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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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31 11:38:50 |只看该作者
不管法律怎么规定,还是以事实为依据,一切从实际出发,如果48小时已经成为不合理,那就要注意完善现有条款
路的尽头不是终结,而是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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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31 12:20:51 |只看该作者
律师明知工伤保险的48小时时限,为什么还到用工的建筑公司、劳动部门交涉,而不直接告知死者家属。分明是为了律师费。
百度一下“福气老高的蜗居”可查阅300多部劳动法规和范本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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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31 12:53:23 |只看该作者
法律有漏洞。。是一个涉及法律与道德的争议、、很久以来,这条法令就遭受着各种各样的争议,但至今也未有一个尽人心又合法的新条令产生。。。首先为案例中的人感到悲伤,这个48小时之限让我们看到了不公。。虽然法令是本着保护企业和劳动者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但这让很多人钻了空子。。法令上我们只能建议无从决定,我觉得最终还是靠人事。。在尊重法律的同时企业应该给予伤人最大的抚慰,给其家里提供最大的帮助。。让他们感受到人心的温暖。。企业以人为本善待每一个员工并体谅其家人。我相信这个企业即使依照法律未提供工伤也不会让其有很大不满。。法律上也希望执政人员能进一步完善。。。一条法令不能仅仅只是一个死板的制度,还应告诉人们为何这样制定。让人们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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