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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小小香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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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48小时后死亡被指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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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8 14:11:54 |只看该作者
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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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7 11:02:23 |只看该作者
48小时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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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6 09:05:19 |只看该作者
要人还是要钱,政府需要民众抉择。唉。。。。。。。。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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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6 10:00:25 |只看该作者
立法的初衷是给员工的员工家属更多的安慰,但是作为HR往往要做的是钻法律空子来维护企业利益,感情上来讲是工伤无疑,HR也要将心比心,才能做好上下的沟通,钻空子的原则是避免员工的野蛮行为对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我从不赞同钻这种空子来维护狼心企业,走法律程序可能会帮企业赢官司,但是会输掉所有员工的心,没有不透风的墙,迟早所有员工都会知道,基层走了可以再招,但是核心走了不是那么容易招到合适的人代替的,更何况军心涣散的企业走不远,不值得HR为其奉献终生,只有人性化的企业才能“人”“财”兼得,何不更圆滑点处理?: }( f  G! O. N) e" \! I7 S4 X
, |. v. Y6 c$ a) n& g% w+ n
跟领导讲此事可能会滋生出来的所有严重后果,包括打官司,家属会来企业闹,会影响企业的社会影响,影响所有员工的工作情绪,按照工伤处理不只是给家属的安慰,更是给企业一次表现关爱员工的机会,更可以借此机会组织集体捐款,体现和谐大家庭等等;
. y+ A$ [* G, W- {! N. J跟员工家属讲从法律原则上来48小时以后死亡法律不会认证为工伤,但是法外有人情,无论从个人还是公司来说,都得肯定员工为公司做出的贡献,公司一定会按照工伤处理。
Dreams without execution are nothing.
梦想不付出行动,等于白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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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7 16:21:08 |只看该作者
蟹蓝 发表于 2012-10-24 14:23 5 Z9 i' M& c' \) I+ d! c' }1 L
首先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这种规定是具有强制性的,同时也有其局限性,而我们所希望的是在人代会上可以完善这个 ...
3 f7 p- D' Z2 Y$ ?
说得太好了!!
work hard,have fun,and no dra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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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9 22:32:42 |只看该作者
建议政府部门将非因工死亡的救助金再增加一些,这样劳动者从心理上也好接受
生命不息,奋斗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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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30 16:48:38 |只看该作者
太不合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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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 10:44:42 |只看该作者
这种也讲不清楚合理不合理,个人觉得,突发疾病在家和在岗不同对待,本身就是不合理的。
从来没有来过,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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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 14:44:10 |只看该作者
太残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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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 15:42:07 |只看该作者
这确实是个问题,如何在工伤与医疗保险之间作个划分,现在法律以48小时为划分时点,个人认为不合理,是否有更好的办法,可能需要法律、医学方面人士讨论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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