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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aojunhui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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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日至12日,中人问问欢迎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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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0 12:48:48 |只看该作者 |楼主
markkk2010 发表于 2013-4-10 12:46
高总威武!!!!

称兄弟就好了!
敬告各位朋友,要每天多来我空间攥攥,从即日起,我每天都会埋红包,说不定就被你给攥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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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0 12:58:48 |只看该作者
请高先生帮忙解答一下。


本人于12年11月23日入职限公司,当时问到11月社保公司是否给上,人事说公司规定15号后入职的员工公司不给上社保。我说我自己出钱公司给我上一下是否可以,人事专员当时口头答应可以。

入职第二天即出差外地一个月 12月下旬返回公司后查询社保发现11月的社保没有上,就这样交了几年的社保就这么断了(车号不能摇了,顿时绝望有木有)。

北京在12月8号又有了新规定,补缴的社保不算入连续5年的记录,不享受各种政策待遇…………
肠子都悔青了,真不该信公司的,本来都跟同学说好把社保放到他公司帮我上一下 并补缴10年的一个月断档。
在北京这个地方又要从新开始连续的5年!我是有多郁闷!!

求大师帮解答一下,公司规定15号以后入职的员工公司不给上当月社保 是否符合劳动法。
介于我这个情况有什么好的解决方法,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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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0 13:09:51 |只看该作者
欢迎高总,虚心学习中……。
有梦想,就会有实现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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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0 13:11:27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张不写 发表于 2013-4-10 12:58
请高先生帮忙解答一下。

这个建议你与当地社保局咨询一下,以广东中山这边的情况,我们社保要每月15号前完成网上申报工作,你入职时都23号,所以以中山这边的情况,补缴是比较麻烦一点。劳动法规定自建立劳动关系起要购买社保,但社保购买应有时间制约,所以你先咨询当地人社局,了解情况再做决定,我估计你的仲裁申请很难被受理。
敬告各位朋友,要每天多来我空间攥攥,从即日起,我每天都会埋红包,说不定就被你给攥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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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0 13:16:41 |只看该作者 |楼主
褒褒 发表于 2013-4-10 13:09
欢迎高总,虚心学习中……。

陈总什么时侯分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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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0 13:40:38 |只看该作者
gaojunhui21 发表于 2013-4-10 13:11
这个建议你与当地社保局咨询一下,以广东中山这边的情况,我们社保要每月15号前完成网上申报工作,你入职 ...

谢谢 您的解答,看来我只能吃哑巴亏了。哎 白白努力了好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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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0 14:07:06 |只看该作者
gaojunhui21 发表于 2013-4-10 13:16
陈总什么时侯分享呢?

其实我不经常在线。哈哈,看到你上线,才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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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0 14:37:08 |只看该作者
高总,关于劳动合同法修订案里面规定“劳务派遣人数不能超过总用工人数的一定比例”这一条,您怎么看?预计这个比例会怎么定呢?按企业规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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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0 15:23:16 |只看该作者 |楼主
jinxi9808 发表于 2013-4-10 14:37
高总,关于劳动合同法修订案里面规定“劳务派遣人数不能超过总用工人数的一定比例”这一条,您怎么看?预计 ...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曾指出,劳务派遣不能成为用工主渠道,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这坟劳务派遣工的使用做了明确的限定,从现实的经营管理中,一般的企业也都不会大量使用劳动派遣工,大部分仅限于临时性的用工需求,但一些规模性企业由于人员需求量大,出于保确客户正常的交期及为避免延误交期的风险和损失,还是有相当的企业在使用劳务派遣,而且是长期的大量使用。所以对于这种情况我认为只要是合法经营与使用,没必要强行限制比例,毕竟劳动派遣只是解决用工的一个途径和渠道而已,相对企业的正常运营来讲,用工也只能是短暂合作性质的,企业也不可能让别人控制着自己生产与发展的命脉。这个比例我认为最好不要超过企业人数的10-20%之间,这个比例也应结合企业的增长幅度来定。以上只是个人的理解,可能不合乎实情。从我本人的角度来讲,我不支持企业使用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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