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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超生”女员工,公司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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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5 19:04:15 |只看该作者
本案例,如果是员工申请假期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而采取旷工的方式强行休假,则公司可按规章制度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没有法律风险。如是因员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则会面临经济赔偿。引用山东某案例说明(有点长,请大家见谅,案例来源于山东工人报):
9 {7 h# x" ~+ ]5 a( @    叶女士是某公司质检员,2012年2月生下二胎,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计划生育部门处以罚款,政府半年工作检查时也因此对该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处分,并列入了年终工作“一票否决”名单。对此,公司领导非常恼火,在叶女士哺乳期满6个月的时候,向其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她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职手续,不再追究其他责任。公司解除叶女士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违法呢?我们从以下几方面来分析:" O0 O- k; G& X; i6 g5 k2 ^
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性质
( S6 P0 w" D1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可见,国家提倡而不是强制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对于按照国家提倡履行义务的按照该法第4章规定给予奖励。奖励包括:(1)晚婚晚育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2)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3)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和地方人民政府给予的奖励等。对于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除了不能享受以上(1)、   (2)的奖励外,还要根据该法第41条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虽然具有强制性特点,但根据《行政处罚法》却不属于行政处罚。因此,超生不属于违法行为。
5 A4 d* I3 J. `! h8 j 二、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以女职工超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3 u" K3 u* h( M( |8 I* j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是非常明确的,该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以上法律规章并未以是否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因此,若用人单位以女职工超生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因没有法律依据而无效。0 H5 {8 S! U3 y: E2 c; L- P6 D0 E5 J
三、超生女职工不能享受的待遇
9 ?$ q9 u) o' b2 J8 m" D    不能解除超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是否意味着国家和用人单位对落实计划外生育政策没有任何招数呢?当然不是。超生女职工与计划生育女职工相比,享受的待遇是有很大区别的:(1)不能享受独生子女奖励假。(2)不能享受独生子女费。(3)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4)不能享受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5)不能享受计划生育津贴。(6)不能享受其他奖励。如,山东省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退休金为100%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除此之外,对于赋有计划生育义务的适龄夫妻,如果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并不排除党纪政纪处分,如果夫妻一方是机关事业工作人员的,还有可能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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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5 21:21:15 |只看该作者
楼上的 “sunshinelzm ”朋友分析的很多,也提出了很多法律依据,我这里补偿一点2012年8月深圳最新的针对“超生”员工的处理精神 :
& j+ a# v6 ~! W  s+ u8 f" u* L$ y, m+ \/ h, z' `- ~1 ~5 S
    2010年,深圳的实践处理精神是: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予以支持。
5 g/ p  ?* {0 h5 d. N" d但是2012年8月,深圳这个处理精神又发生变化了:
7 \/ |" X. x7 y4 c# _3 D 《深圳市劳动合同管理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七、女职工违法计划生育问题。女职工违法计划生育仍然适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有关条款,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违法计划生育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规章制度另有约定的除外。
* ]+ p, H% M  z# G$ c) q%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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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p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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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5 22:05:58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sapio 于 2013-8-15 22:21 编辑
9 v$ ^3 G6 z* ?# j4 w$ U# V
8 T! C7 J! B* @9 X5 h" z) S" q6 G贵公司属于法西斯主义公司!~本人在这里表示强烈愤慨!~5 N$ I5 W3 X4 F# R
) {% Z! T7 o. k: W
(1)生育权乃是天赋人权,这一权利不因任何人间“成文法”而失效!~从本质上说,侵害这一天赋人权的法律均属于“非法”!(自然法大于一切人间法,自然法刻写在人类心灵之中,而不是纸面上)要知道,道德乃是一切法律和制度的基础。(2)“计划生育”合法吗?告诉大家——在这个星球上,只有中国才实行这一血腥政策!~胎儿自在母体中孕育,就具有了现实的生命,然后杀死这一婴儿,就是G匪做的事情!~这一做法不仅不符合西方文明和普世价值,也违背了我们中华民族儒家所强调的“生生之德”。——(3)从现实角度考虑,计划生育造成了中国人口结构失衡,严重威胁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人口老龄化,给全社会成员带来了沉重的压力,企业用工成本将越来越高昂!~(4)从科学角度看,计划生育完全没有科学依据!社会学和人口学研究表明,工业化进程一旦开启,不要说人口增加,人口不减少都十分困难!(5)最后,我要问楼主一句:遵从法西斯主义的法律是道德的吗?二战时期,德国很多人对付犹太人没有遵从法律吗?事情该怎么做,就写在人们的内心之中,不要舍近求远!《诗》云,“伐柯伐柯,其则不远”。6 ~+ Y& n. a' j1 ~) }& O/ a

* Z$ [4 j2 t' D9 Q/ A3 d! o% k0 ^
结论:贵公司的非人道做法给贵公司声誉带来严重损害!~而贵公司的管理理念则表明,贵公司不可能成为一个成功的公司,总有一天会倒闭破产!~8 F5 Y5 G2 I+ H  E. a

7 t! D* o& r& K, N, |1 q
- v! j6 w6 u' R) K6 O2 I; g
- ^/ W+ w' _- W# z  ?# u# y--
; ~) ~* H! U* S# G6 ?4 d8 i; V9 B: r; h" Z6 m- @" V7 f' t!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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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6 09:14:30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tonycheungchn 于 2013-8-16 10:00 编辑 ! s% Y2 q2 c7 a2 n' N* D
anyqy 发表于 2013-8-15 11:06 & A9 }' j# W, S5 h" F" E
这个事情在公司发生过。一名女员工生第二胎,按照集团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是不予以支付产假期间的全额工资 ...

$ m' a0 f3 i( x看了几个地方的规定,不符合计划生育的都不享受产假工资,这一点比较一致。
中人网论坛管理团队--绩效管理板块实习斑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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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6 11:49:27 |只看该作者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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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6 14:39:27 |只看该作者
我们公司休假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开始休产检假就必须提供准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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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m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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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1 11:02:40 |只看该作者
我们这边的街道办每年都会要求公司立一份承诺书,保证公司内的员工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公司承诺了了,就要负监督的责任。因此女员工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公司是不能继续与其保持劳动关系的。否则公司是需要承担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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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1 11:21:58 |只看该作者
是否“超生”,是由什么样的权力机关来认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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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1 11:49:56 |只看该作者
anyqy 发表于 2013-8-15 11:06 $ r- u- |$ x$ }/ o- [
这个事情在公司发生过。一名女员工生第二胎,按照集团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是不予以支付产假期间的全额工资 ...
# @1 s0 a/ a! \1 ~& |
公司有点被动~不过劳动法都是站在劳动者的立场上考虑的.
忠诚源于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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