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应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政策,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行为(非婚生子、超生等违法生育行为)即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其劳动合同。
6 D/ Y' N& E/ O1 e产假或流产假工资为社保生育津贴,如特殊情况无生育津贴的,按基本工资(不含加班工资、绩效提成、奖金等)发放;每日的哺乳假1小时时间按基本工资(不含加班工资、绩效提成、奖金等)发放。孕产假期间遇到节假日和休息日不顺延。
l6 y: i+ U8 w( [0 [在职员工不符合国家生育政策或不能提供相关证件的孕产期休假一律为无薪假期,不发放任何薪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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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Z4 H( [. l! H% X1 j# d单位提倡员工遵守国家生育政策,女职工生育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但凡申请产前检查假、产假的员工,必须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明(产后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填写《产假申请表》,经公司总经理审批核准后公司准予假期,如无法提供以上证明的按违法生育处理。产假合法享受生育险的员工需及时主动提供办理生育险的材料。职工产假时间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时间安排,不能自行随意调整。根据职工怀孕身体情况和原工作强度,公司有权予以调岗,原基本工资不变,考核、岗位津贴、奖金、其他福利等按新岗位定。
% Q: O' O2 c8 A# _& n4.1 产检假
& d# F+ g; n3 S( _# I" A符合国家生育政策并能提供相关证件的产检假只发放基本工资,不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怀孕无带薪产检假,做事假处理。
9 l# v; z2 ?; M4 P( R+ i4.1.1 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在职女员工产前检查在孕16周开始,孕28周前每月检查一次,孕28-36周每半月一次,孕36周后每7-10天产检一次。每次为半天带薪产检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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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请带薪产检假前必须持结婚证和准生证原件和复印件申请,无法提供的按事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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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产检假后需提供医院检查证明:相关B超或者其他检查报告和收费证明以及病历的原件和复印件,无任何医院证明的按事假处理。
$ M6 T& O6 I4 \8 J+ j4.1.4 产检假时间段只发放基本工资(不含加班工资、绩效提成、奖金等)。
6 O1 [4 R0 _' [/ x, u& ?4.1.5 非婚怀孕、超生怀孕等违反国家生育政策的孕期不享受带薪产检假,按无薪事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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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产假 、 哺乳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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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6 W* v7 ]0 W6 r" A1 \4.2 .1 凡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员工,持结婚证、准生证和医院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可申请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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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2 请产假应提前一周填写《产假请假单》,持结婚证、准生证原件复印件,报公司总经理,由总经理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并持 《产假申请单》和准生证复印件至行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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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7 K9 o6 b ?4.2.3 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单胎顺产者,产假98天,其中包括产前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职工产假时间不可自行随意调整。婴儿在身边需要哺乳婴儿的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带薪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不得合并累计;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不得合并累计。 产假后不能按时上班的职工办理书面请假,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按事假处理,不办理事假书面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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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女员工妊娠四个月内自然流产者,视情况给予15天的产假;妊娠四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42天的流产假,流产假须提供省、市级医院证明,病历本,化验报告,医院收费凭证等相关医疗证明,生育险缴满一年,生育时仍在职继续缴纳的员工按照生育保险条例的规定报销相关费用。流产假后不能按时上班的职工办理书面请假,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按事假处理,不办理事假书面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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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符合计划生育条例的生育产假期间享受生育基金发放的生育津贴,单位不发产假工资,无其他出勤享有的福利,产后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和个人适应能力调整岗位,基本工资不变,考核、津贴、奖金、其他福利等按新岗位定。符合法定生育标准的女职工产后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后6个月内提供相关票据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手续,超出规定受理时间将不予受理。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不属于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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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行为即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立即解除其劳动合同。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例(非婚先孕等)的流产假为无薪流产假,不能享受产假待遇,违反国家生育政策的流产假时间或其他孕产原因导致的休假,其休假时间相关的薪酬待遇、其他福利待遇评定均按事假标准处理。妊娠4个月内流产无薪流产假为15天无薪流产假,妊娠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为42天无薪流产假,无薪流产假后未经批准不上班的,作旷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