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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好学习天向上 于 2015-8-10 16:04 编辑
- R# n# V( E! M+ O
6 p- D* x, {4 g' ]一.不能解除,单位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7 m' S) p9 ?. B9 A: U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八)可以看出员工在医疗期满以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零星安排的工作的才能解除。
" X4 n8 u' F! N- u8 D3 o/ C0 @从案例中看出,1.员工可以工作,2.企业单方面解除3.单位没有证明员工不能从事现在工作,以及调岗到适合员工的工作。 Z5 a; q# m2 ]/ m, t0 ?
总之,公司的做法不合理。
- x, E, G" L$ a0 B" t' W合理的做法是:有效的管理员工的医疗期,首先员工医疗期满以后,企业应该要求员工提供康复情况证明。其次,如果不能从事公司安排的工作,应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然后,调岗也不能胜任,才能依法解除。
9 M' O6 `! p4 O二、医疗补助费的支付条件是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 第六条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与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简而言之,一般疾病,医疗补助费至少未六个月工资,患重病的,医疗补助费至少为九个月工资,患绝症的,医疗补助费至少为12个月工资。
! |# w8 F7 D' ^% _$ B支付前提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p: |+ `5 C0 E$ D
关于案例中该不该还是鉴定以后再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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