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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以医疗期满为由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员工又正常上班,公司能否继续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不能你认为应如何处理?公司的这一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0 s6 o- K6 ?7 p( {公司并不能以劳动合同法41条第1款执行,因为该条款中明确规定“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单位并未确认老宋是否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为零星安排相关工作,所以不符合41条第一款的相关要求。, f8 m7 J7 [# i1 k" M7 j
1 M& [0 g& b: [$ C从案例描述情形,单位与老宋协商解除有一定可操作性,建议协商解除。因为老宋并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所以企业可以与他协商解除,至于是否属于违法解除,需要看提供举证的资料。) }4 ]( B. ]7 o4 R' ~5 ~/ I, T
2、关于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补助金的问题: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案例中,老宋并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也并未确认不能从事原来工作岗位工作,所以如果双方协商达成,可以不用支付医疗补助金,当然如果老宋已经有劳动能力鉴定评级,也证实了他不能胜任原来工作/企业安排其他工作的话,企业可以按劳动合同法接触,并按要求支付医疗补助金。& P3 p& V$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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