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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既然用人单位已为员工购置生育险,那么生育津贴再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合理,也不合法,否则用人单位为员工买生育险还有什么作用和意义?0 B% F2 j) X; y# o; l4 z
2、若员工产假结束即辞职,那么作为我们HR就要提前告知员工,此时辞职将有哪些损失,可以按照当地的政策换算出来,大概告诉员工,比如我们目前,员工如果辞职,损失大概有1W元,很多员工是不会选择在这个时候辞职的。如果员工执意要走,那么就要告诉她,按照相关政策,她无法获得生育津贴。并让她签字表明知晓。但是如果产假结束后员工表现不理想,那个时候就可以协商了。解除合同,但是保险费她个人支付给公司,直到她获得生育津贴为止,一般生育津贴的费用远远高于员工所支付的社保,多数员工会同意的。! r. I+ B& x3 ], x: O
3、个人感觉规章制度很难规定,因为辞职是员工的自由和权利,更何况还是哺乳期员工。我们要做的是提前告知的义务,我想要调整的或许是我们的社保政策,比如,津贴产假的最后一个月必须支付,或是允许员工自行去缴纳。最好的是,只要在生产时和产假中都有缴纳保险,那么后期不管交与否,都必须支付。而且允许员工自己办理。只是这些实际问题能到达他们那里不?呵呵。
. l+ |6 c4 n+ \$ m4、首先如果我们尽到提前告知的义务了并保留证据,可以降低员工仲裁的几率。其次,若是社保相关政策规定生育保险必须继续缴纳,但是员工自己主动辞职了,那么即使员工申请仲裁应该也无胜率。但是若是协商解除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可以自己支付这个保险直至员工获得津贴为止。孰轻孰重,大家都会掂量的。个人觉得员工仲裁的几率不大。就目前来看,我们企业多数员工要么在怀孕时提出辞职,要么中途辞职,还没有产假结束就辞职的。冲那1W大洋看,也没有员工这么做。呵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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