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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欲望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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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人事部门面临的一道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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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v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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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9 19:57:00 |只看该作者

理论观点

[quote]以下是引用zhangbq9在2006-4-2 9:16:23的发言 4 }% k3 S( u' `& g, k; V+ ]$ e1、张先生离职并取得补偿后,就已不再是该公司职工了,与该公司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 V" Q6 {: e8 w0 n6 O8 V 2、张先生重新入职,属于该公司的新员工,与该公司构成新的劳动合同关系,之前的补偿费当然不能要求其返还。 5 y% \/ b7 m! T4 u+ p! ^- v/ k- @$ _! y. J! E. { 以上观点正确![EDIT]用户“zhangbq9”于2006-4-2 9:20:40编辑过此帖。[/EDIT] % v$ ]! K, l; T& ?* U a7 D% E**************[/quote] 5 _2 p% o* y0 B" l8 c实际可能无法操作。另外要看看第二次入职的程序是否规范。实在不行,还是主动捐献吧。上缴是不恰当的,说明人力资源部门法规意识淡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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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5 15:36: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RE:[原创] 人事部门面临的一道难题!!

想不到这个贴子会有这么多热心的朋友在看,在发表意见!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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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9 11:54:00 |只看该作者

RE:[原创] 人事部门面临的一道难题!!

这种事情很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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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9 14:01:00 |只看该作者

RE:[原创] 人事部门面临的一道难题!!

公司要求张先生返还其所获得的部分离职补偿金呢,按3个月工资返还,其余2个月给予张先生仍做为补偿。 J5 a9 z. ]3 Q! q* E/ x这说明公司对劳动法还需要好好地学习学习。 ) q: ?+ |8 {' X, t8 w+ E4 Y* |1 L5 f但做为个人来说,张还是按照公司的要求来做,不然,张在公司的日子也不会好过[em13][em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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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9 16:55:00 |只看该作者

RE:[原创] 人事部门面临的一道难题!!

我觉得不用退还的,第一次是的赔偿是公司补偿给他的。已经过去了,一码归一码,而后面的又一次入职是作为新员工对待的。除非你们公司有专门这样的关于已离职员工又入职的规定,要不然还是协商的好。因为即使去仲裁,这些也是属于双方协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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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0 11:05:00 |只看该作者

RE:[原创] 人事部门面临的一道难题!!

可以通过在新部门试用,培训期间降低待遇来减少点企业的损失。 8 a+ J" d/ d' y6 a离职补偿那个再要回来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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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8 16:02:00 |只看该作者

RE:[原创] 人事部门面临的一道难题!!

从张先生的角度来看,有2块经济问题。一块是重新入职公司的试用期工资较低的损失,第二块是工龄重新计算的损失。$ Z g# |; h/ H, i z8 a$ c' U P, M 个人认为,根据中国国情,可以和张先生协商解决。毕竟员工还想回来工作本身就是对企业的认可,相信协商不会有太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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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23 17:49:00 |只看该作者

随便谈谈

这个案例提醒公司,要建立离职员工又回归的相应应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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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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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26 12:20:00 |只看该作者

批准

[quote]以下是引用cxb在2006-1-6 17:42:56的发言 $ n9 Z/ H7 c: d- Q" ^3 d2 }哪用这么麻烦,两个选择,全还,或者不还! , o# L s. X+ n) h" u" a3 t 4 V# B$ D7 o! g4 c4 [; _ @2 N0 A- W选1,意味着算他休假两个月回来接着上班,在公司过去5年的工作经历公司继续认可,今后再离职时(不管他干多少天,总会有这一天),累计计算赔偿金。——新的《劳动合同》草案中扩大了赔偿金范围,原来公司辞退的要补偿,现在合约到期的也需要了。(个人估计现在要加大对劳动者的保护,这条通过的概率很大)# @5 N& r$ O6 n, y7 ?* G8 u0 j6 n0 O % _( _1 M' L4 v. R! L X" C选2,意味着他算新人重新进入公司,一切从头开始,当然也包括公司工龄,所以今后再离职的时候这5年就免了。5 x; Y/ H# l8 u, v; p* Z' D( }0 O 1 S: X: y% R, v个人认为,他过了两个月费尽周折还回公司来,说明公司对他具有绝对的吸引力(可能是工作环境,也可能是待遇,以及公司在行业中的实力和发展),所以我可以乐观的估计他在公司的收入将会不断的提高,——提高也就意味着今后计算补偿金的基数会更高!3 n, x3 R0 W* X- a$ f % i2 W* m$ o1 s1 m2 H5 |# i 所以了,只要双方都明白了这个游戏规则,和未来的变化趋势,我们的张先生应该会主动的要求退钱,而楼主你就参照贵公司的企业文化灵活掌握吧! $ h$ T, p. g- X* n4 i# I, z**************[/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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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26 16:04:00 |只看该作者

强!

[quote]以下是引用cxb在2006-1-6 17:42:56的发言 7 _1 H1 F( x5 ~- R+ P# b- T哪用这么麻烦,两个选择,全还,或者不还! 6 D! G6 k0 J+ h. z- r% q6 x: m' d2 }' Q5 ]7 \+ T; q1 ? 选1,意味着算他休假两个月回来接着上班,在公司过去5年的工作经历公司继续认可,今后再离职时(不管他干多少天,总会有这一天),累计计算赔偿金。——新的《劳动合同》草案中扩大了赔偿金范围,原来公司辞退的要补偿,现在合约到期的也需要了。(个人估计现在要加大对劳动者的保护,这条通过的概率很大)9 p; m* l" i) K0 y, F$ B, ` ?& ]8 w7 {7 O, } 选2,意味着他算新人重新进入公司,一切从头开始,当然也包括公司工龄,所以今后再离职的时候这5年就免了。6 J; H1 ~9 e5 @( T5 \# F/ v& [ ' W8 w" _, n1 J& u; z 个人认为,他过了两个月费尽周折还回公司来,说明公司对他具有绝对的吸引力(可能是工作环境,也可能是待遇,以及公司在行业中的实力和发展),所以我可以乐观的估计他在公司的收入将会不断的提高,——提高也就意味着今后计算补偿金的基数会更高! / f/ a* A& J$ S. d5 ?& k) u& u: d% p 所以了,只要双方都明白了这个游戏规则,和未来的变化趋势,我们的张先生应该会主动的要求退钱,而楼主你就参照贵公司的企业文化灵活掌握吧!2 S: v# O5 D/ e! T3 @" ~- ^ Y# i **************[/quote]( ], ?4 e0 ^8 d9 a [em17]有道理! 如果部分还以后现出现劳动纠纷还不好认定. 或者直接在再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龄明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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