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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5 T+ r: r/ a2 W& r
* |9 h) B3 e4 G2 C' A/ z% E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2 I7 d, a: |7 `9 K# u4 f3 c' O9 Q从法律条文上看,即使女职工在三期内,违反第三十九条也是能够解除的.所以,完全可以按照原合同及原工作量来办.如果在<员工手册>这类规章中明确规定请假多少天后,公司有权对其工作进行调整,那么完全可以在试用期中得出她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辞退.如果在试用期内证明她还是合适的人才,那么我到是觉得,企业不妨等等,这样对大家都有好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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