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邪魔 发表于 2010-4-22 15:00:00

回复: 辩论出真理,有胆你就来,第一届辩论赛正式开始!(自由辩论

原帖由 <B>湖南人在他乡</B> 于 2010-4-22 14:29:00 发表<BR><BR><BR>
<P>湖南人在他乡---正方主辩手</P><BR><BR><BR>
<P>&nbsp;</P><BR><BR><BR>
<P>驳12楼:孙二娘在朱贵询问个人信息时以虚假回答,获得信任,进而被录用。此行为既无诚信可言,也构成了欺诈。因此,辞退孙二娘亦在劳动合同法之范围内。我方相提醒对方辩友,先回答我方一辩的问题。朱贵在面试的询问行为违背了上述哪条哪款?再请问对方辩友朱贵在孙二娘入职是否擅自公开过其个人信息,包括婚姻、生育状况等隐私?如果没有又 <BR><BR>
<P><FONT color=blue>反方--小邪魔</FONT></P>
<P><FONT color=blue>驳<BR></FONT><FONT color=blue>这位对方辩友,对于朱贵的问题,二娘都诚实的回答了,谢谢!</FONT></P>

柳絮轻舞 发表于 2010-4-22 15:01:00

回复:辩论出真理,有胆你就来,第一届辩论赛正式开始!(自由辩论正

正方主辩手 柳絮轻舞<BR>驳19楼小邪魔<BR><BR>反方的队友,我很吃惊地发现你以及你的队友没有认真学习哦。我方有说过是因为已婚而辞退吗?请反方队友注意,孙二娘被辞退是因为她提供虚假婚姻状况,以此获得蒋门神信任,进而被录用。<BR>此行为既无诚信可言,也构成了欺诈。

小黏黏 发表于 2010-4-22 15: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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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ONT color=blue>小黏黏--反方辩手</FONT></P>
<P><FONT color=blue>驳17楼安娜的论点 <BR><BR>公司不得强求员工告知与公司及所担任的工作无关的个人情况,尤其是像结婚与否这样的个人问题,员工无论是否结婚,均与工作没有冲突,用人单位显然不能以员工的婚姻状况决定是否录用。公司夸大使用知情权,因此认为员工违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显然难以成立。而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应该首先查看用人单位的知情权是否合理(而案例中是通过网络监控来达到知情母的),然后再来查看员工是否如实告知,假如用人单位滥用知情权,即使员工没有如实告知,也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这个我在第一次驳论中也用法律和案例作为分析说明.<BR>2。对于公司对员工在工作期间进行监控管理是属于正常的管理驳论,不知安娜是否有仔细阅读本人的第一次驳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第82号令)、《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宪法》等均以说明聊天记录、电子邮件与私人信件、私人电话的性质一样,都是公民的通信行为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除非相关司法机关可以依法监控公民的通信权利,其他人无权干涉,因此在法律的存在为前导下,企业是不能对公司员工进行监控的。</FONT></P>

柳絮轻舞 发表于 2010-4-22 15: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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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 柳絮轻舞
驳23楼小黏黏论点
请问蒋二神在哪里说了以孙二娘的婚姻状况决定是否录用呢,这一切只是孙二娘因为上家单位应聘失败而自我归纳的观点。
反方队友看来对事件认识得还是不透彻啊!

小黏黏 发表于 2010-4-22 15: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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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ONT face=宋体 color=blue size=4>quote] 原帖由 <B>柳絮轻舞</B> 于 2010-4-22 15:04:00 发表<BR>正方 柳絮轻舞<BR>驳23楼小黏黏论点<BR>请问蒋二神在哪里说了以孙二娘的婚姻状况决定是否录用呢,这一切只是孙二娘因为上家单位应聘失败而自我归纳的观点。<BR>反方队友看来对事件认识得还是不透彻啊! </FONT></P>
<P><FONT face=宋体 color=blue size=4>很明显你还是没有明白我在这件事情的针对性的重点在哪里,在与企业对员工滥用知情权。。滥用职权的前提条件下孙二娘没有如实告知,也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而对于客观存在企业潜规则,难道员工就不应该对于自身权利的保护么?</FONT></P>

小邪魔 发表于 2010-4-22 15: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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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原帖由 <B>柳絮轻舞</B> 于 2010-4-22 15:01:00 发表<BR>正方 柳絮轻舞<BR>驳19楼小邪魔<BR><BR>反方的队友,我很吃惊地发现你以及你的队友没有认真学习哦。我方有说过是因为已婚而辞退吗?请反方队友注意,孙二娘被辞退是因为她提供虚假婚姻状况,以此获得蒋门神信任,进而被录用。<BR>此行为既无诚信可言,也构成了欺诈。 </P><BR>
<P><FONT color=blue>反方&nbsp; 小邪魔</FONT></P><BR>
<P><FONT color=#0000ff>驳</FONT></P><BR>
<P><FONT color=#0000ff>这位对方辩友,我方也没有说你们有因为已婚而辞退啊!而且公司问了不该问的问题,难道就不允许员工隐瞒点东西?这就是传说中的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吧</FONT></P>

云龙三现 发表于 2010-4-22 15: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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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color=blue>驳正方:柳絮<BR>正方 柳絮轻舞YYmSv;Tsu]bbs.chinahrd.nets1Nlt;S_%5\T<BR>驳23楼小黏黏论点YYmSv;Tsu]bbs.chinahrd.nets1Nlt;S_%5\T<BR>请问蒋二神在哪里说了以孙二娘的婚姻状况决定是否录用呢,这一切只是孙二娘因为上家单位应聘失败而自我归纳的观点。<BR>反方队友看来对事件认识得还是不透彻啊!<BR><BR>正方朋友都认为蒋都不以孙婚姻状况为是否录录因素,那么婚姻状况更不可能成为解雇原因。<BR>看到正方朋友还是要慎重阅读下文案!</FONT>

柳絮轻舞 发表于 2010-4-22 15: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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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 柳絮轻舞
驳25楼小黏黏论点
众所周知,最坦城、最直接的沟通方式无非面对面交流。孙二娘与蒋门神就是处于此情此景之中。正如我方队友湖南人在他乡于十楼论帖中所述,蒋门神“询问”,孙二娘“回应”,表明孙二娘愿意公开自己的婚姻状况

何来的滥用知情权,如果说蒋门神问孙二娘结过几次婚,谈过几次恋爱,我还勉强可以点个头。蒋门神只是简单一问,请问,何来滥用呢?
滥用职权?面试时两者只是面试官和面试者的关系,何来的职权一说。
潜规则,看来反方认可这个规则哦,即已婚不录用。我方在此再次强调,孙二娘不是因为已婚而被辞退,而是不诚信,欺诈。难道说,反方认为员工的自我保护,就是向所谓的潜规则区服?
请反方队友回答!

小黏黏 发表于 2010-4-22 15:19:00

回复 18F 湖南人在他乡 的帖子

<FONT color=blue>小黏黏---反方主辩手<BR>驳18楼:第一论点,驳安娜时给予了答复。<BR>贵方主张保护员工通信自由。但是孙二娘在上班时间利用公司资源行与老公谈情说爱之事,是不是也如对方辩友所言要加以保护?!如果这样,请问对方辩友你所强调的保护通信自由究竟在保护什么?!这是贵方要询问我方的问题,如果企业方想要禁止员工聊QQ msn,为何不封网站封QQ msn改用内部通讯工具?而一定要偷窥员工?试问对网络的监控不是偷窥是什么?是企业监控完全是对员工的侵犯,企业是政府机构么?是公安机关么?疑人不用用人不疑。。。这是你们根本的企业向心力不足规范不足造成的客观原因。</FONT>

云龙三现 发表于 2010-4-22 15:21:00

回复:辩论出真理,有胆你就来,第一届辩论赛正式开始!(自由辩论正

<FONT color=blue>回20楼:<BR><BR>AM:任何绝对是不存这句话是本身就是一种绝对,但我要明确的指出,作为企业的管理人员必需为企业合理合法的用人,降低劳动争议风险这个立场是永不能改变的。而我们论辩的案例上,已经是用人单位强暴的干涉劳动者的,平等劳动权、生育权!<BR>如果正方认为你只顾及企业的效益不顾员工权利,那么这个hr的行为需要再次考虑!更何况招聘一个CEO只能是未婚的,那我就不明到底公司是招CEO不是招二奶!</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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