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书面声明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还可以要求双倍工资吗?
案例:北京崇文区某家具制造公司,有员工数十人,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后由于《劳动合同法》宣传的不断深入,公司逐渐认识到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于是要求员工都与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洪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他认为劳动合同是对自己的束缚,因此不愿意签。公司方面无奈,让洪某写了一个声明,声明上写道:“本人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特此声明。”后面是洪某的亲笔签名。于是公司方面也就未再要求洪某签订劳动合同。
一年后,洪某因为加班费的问题,向北京崇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2万余元,同时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万余元。
请问:
洪某的诉求能够得到支持吗?
本案例引自《人力资源管理》杂志,2010年第7期
参考答案:
就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公司方拿出了洪某签名的声明,认为未签订劳动合同完全是由于洪某的原因,公司不应该再对其支付赔偿。洪某承认声明的真实性,但认为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由于公司拿出的劳动合同条款不公平。因此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实质原因还在于公司这一边。
宣判
仲裁委经审理后作出了裁决,就双倍工资问题,认定公司属于违法未签订劳动合同,应依法向洪某支付双倍工资近3万元。后公司向法院提出起诉,法院仍然维持了该项裁决。
律师分析
这个裁决恐怕会让很多人感觉意外。然而其法律依据却是充分的。如果说《劳动合同法》还没有对员工拒签劳动合同的处理作出规定的话,《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则规定,员工如果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如果员工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只能终止劳动关系而不能继续留用该员工,否则就要支付双倍工资。法律在这里没有考虑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动机,而直接规定用人单位不得留用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所以,本案中,不论洪某说的“公司拿出的劳动合同条款不公平”的说法是否属实,都不会影响本案的判决。
本帖最后由 我爱书 于 2010-10-25 13:50 编辑
没有签定劳动合同,是由于员工的过错造成的,应该不支持双倍工资。 员工不签是不能要求补偿的 事实摆在那里,声明无效。 到底如何?
我都糊涂了
新人一个 加班费不说了,双倍工资要求应该会被仲裁驳回。论坛中曾经有过类似案例,员工请求最后是被驳回的;案例发生地是上海。
另外,声明视乎简单了,最好加上“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与后果,及放弃对双倍工资的追讨。” 各位继续,充分的把自己观点表达出来,答案适时公布。 如果声明无效的话,员工又在此公司工作了一年,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三)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是不是能从这方面考虑呢 赞成楼上的观点!
关于员工关系的那些什么声明、协议基本都是无效的!
至于加班费,也要看员工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加班。 员工诉求得到支持。
我是这样想的:
1)法律明文规定必须签定劳动合同,而员工拒签,此时,用人单位应该结束这样的用工关系才是正确的,但单位继续用工,所以违返了劳动合同法,是单位的责任!尽管员工有拒签同合的承诺(劳动者可以说明自己并不知晓签合同的要求的),但是法律明确了劳动者就业的应得保障,即双倍工资,故此案中,企业违规与劳动者应得的双倍工资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劳动者的双倍工资应该获得支持!这是对规范劳动关系的正确引导吧。
2)单位与员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果员工举证加班有效,应该获得应得的加班工资。
偶分析的对吗?请各位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