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enxiaocc
发表于 2011-1-4 11:31:55
"司法实践中,对于年终奖的争议,往往首先要看集体合同、双方的劳动合同中有没有合理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看用人单位的关于有关年终奖的规章制度,如果都没有,那么会要求企业遵守基本的法律原则。"
有一点疑问问问大家:关于有关年终奖的规章制度,是不是有制订时间的规定?不然,一旦有人员离职了来讨年终奖,而公司拿不出相关规定的时候,制度是公司定的,如果临时制订一个的话,在职的员工一般都会同意制订吧?
活跃在东方
发表于 2011-1-4 12:34:34
既然是年終獎﹐張生都沒做到年底怎會有資格。
njswirebev
发表于 2011-1-4 13:03:57
所以公司规定很重要,入职前应该让员工明白离职时没有年终奖的
安安的爸爸
发表于 2011-1-4 13:37:13
回复 1楼 chengxinhong123 的帖子
非常给力的分享!学习了!
个人觉得,在劳动管理中尽量少用“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的字眼,比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员工工资应当从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因此,深圳的司法实践中,只要员工证明了单位的规章制度有年终奖的,则即使是离职员工,也应该按照他的工作时间予以折算,即使规章制度规定了不予以发放,都是违法的。当然,这样只限于深圳的规定。
深圳司法实践认为,奖金的发放权限是归属于单位的,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员工的表现发放,也就是说,奖金是可以发给员工也可以不发放的,但年终奖规定了,即使离职,也要发放。
dolphin_1960
发表于 2011-1-4 14:00:18
回复 8楼 马艳婷 的帖子
很多公司都这样规定,不过有的公司会外加3个月以上的,有类似补贴的,但虽然不能叫年终奖,但其实想要达到的意思是一样的,哈。
夕阳醉
发表于 2011-1-4 14:01:12
受教了,还没有注意到年终奖的分配啊。
chengxinhong123
发表于 2011-1-4 16:32:30
回复 14楼 安安的爸爸 的帖子
呵呵,谢谢安爸啦,都亮箱底啦!~~~~~~
心心云梦
发表于 2011-1-4 17:02:27
谢谢分享!
doobio
发表于 2011-1-4 17:27:51
有章可循有据可依,这个是相当重要的;制度完善是很有必有的!
雪吹西门
发表于 2011-1-5 12:29:32
学习{:5_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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