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安的爸爸 发表于 2011-1-6 14:19:29

(我是分享王)公司能否调整哈欠猪的工作岗位?--已公布解答

PS:本讨论案例纯属虚构,如有雷同,也属巧合,哈哈。感谢友情出演的“会打哈欠的猪、Goyo87和字母”。
会打哈欠的猪是某公司的HRD,在公司兢兢业业地工作,他把全副的身心都投入了公司,为此,深得部门同事的“拥挤”,腻称“大猪”。2008年底,公司为大猪招聘来了一个超级美女助理:Goyo87,配合大猪的工作。在工作过程中,两人交往日深,逐渐爱慕,于是,2010年,天灯就这么给拉起来了,两人结为夫妻。结婚后,两人就休婚假,婚假归来,公司总经理字母找大猪谈话,在谈话中询问大猪是否有去其他部门的意向,大猪拒绝了字母的建议。两天之后,大猪收到了公司的通知:“基于利益冲突原则的考虑,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对进入公司后形成婚姻关系的员工,公司将对其进行工作岗位的调整,使其分处于不同部门。”大猪认为自己与Goyo87虽然在同一部门工作,但是职责不同,不存在利益冲突的问题,况且公司的做法显然是对他们职业操守的不信任,自己无法接受,不同意公司单方作出的调岗决定。(小道消息:字母对Goyo87想潜规则了很久,一直没能得手,这一看,好白菜又给猪拱了,哈哈,那是相当不服气,于是就出了这么一招。)请问:制度中已经事先规定了大猪这种情况是可以调换岗位的,却遭遇大猪的不配合,公司能否单方做出调岗安排,为什么?

(请各位筒子先不要往下看楼主的解答,积极思考后回答问题再查看!)---------------------------------------------------------------------------------------------透明的眼泪,是看不穿的折磨,隐含的眼泪,是哭不出来的折磨,伤透的心,只留下沉默,再也哭不出那伤心的泪。伤感情歌《哭不出的眼泪》,讲述了男人失恋后的心情,你是不是也会心有戚戚焉……
哭不出的眼泪
爱的痛彻心扉
问是否还能再次为爱去受罪
我已不在听从你的美
不在让自己落下眼泪当听见你说分手的那一刻
我的心情不知该说些什么
但只有眼泪往心里崩溃
爱是否已经犯错当整个世界遗忘我在天边
我再也找不回爱你的从前
怪自己当初那么的爱你
如今还能向谁说去
哭不出的眼泪
爱的伤心疲惫
问是否还能再次为爱去后悔
看着泥下凋谢的玫瑰
我的心已不再为你沉醉
http://www.ipsix.cn/kbcdyl.mp3--------------------------------------------------------------------------------------------说在前面的话:目前共有49个筒子参与了回答,盖了50楼,其中,"耳朵一新"筒子个人盖了两层楼,偶个人授予其"优秀泥工匠"的荣誉称号,呵呵。应该说,回答的答案基本跟偶预计的差不多,绝大多数筒子都回答了不可以,这也让偶觉得出这个案例还是很值得,至少,回答的答案证明绝大多数筒子还不太掌握调岗的稍微深入些的内容,因此,希望偶的解答可以让大家更深入地思考一下调岗的相关知识。本案例的解答分为两层,回答可以的筒子,基本上都没回答第二层,回答不可以的筒子,第一层就走错了。哈哈~本解答纯属个人见解,不代表一定正确,如果错误了,那是楼主水平差了,大家不要公开笑话偶,要笑也要关着门偷偷耻笑,呵呵。对了,提醒一下,还没给偶加分的斑竹筒子们,看到偶这么辛苦的解答,本次解答,偶写了一个多小时呢,你还不挥动你的鼠标,手起分落吗,哈哈!---------------------------------------------------------------------------------------------调岗是劳动合同履行中最容易引发劳动争议的情形之一,它一方面涉及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另一方面又涉及到劳动者的就业权,如何平衡二者关系,做到合法、合理、合情,成为困扰众多用人单位的难题。
工作岗位是劳动合同中工作内容的条款,也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的内容,工作内容或工作岗位一旦明确,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9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能随意变更工作岗位的内容。如果需要变更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5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然,法律也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形,允许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工作岗位,如:《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等等。
但是,用人单位大多数情况下的调整工作岗位都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单方变更的情形。因此,为了规避上述法律规定,实现灵活调整岗位的目的,用人单位在设计工作岗位条款时,往往采用了笼统的大岗位概念,如设定为:生产岗位、管理岗位、后勤岗位等,然而这并不能达到目的,司法实践中,会以实际从事的岗位作为劳动者的岗位,用人单位需要调岗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或协商一致方可。也有用人单位为了方便调岗,在设计工作岗位条款时作出这样的规定:“用人单位可根据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以为有了这样的条款,调岗便有了尚方宝剑。但其实,这样的条款等于赋予了用人单位随意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的无限权利,属于免除自己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的条款,也属于违反了调岗要协商一致的法律规定的条款,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故,用人单位想要实现调岗的目的,不能靠那些抽象模糊的、免除自己责任的违法条款,而应设计出具体明确且合理的调岗条款,列明调岗的具体条件,才有可能被司法机关所支持。
这些调岗条款可以这样约定: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      )岗位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该岗位所承担的各项内容;乙方同意,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到(   )岗位:1、连续(    )个月无法完成月任务业绩指标的;2、因公司项目撤销或完成、机构调整、部门撤销、岗位合并、设备更新等发生变化,导致不能安排原岗位工作的;3、员工不论何种原因连续(   )个月以上未到岗上班,公司已安排其它员工替换员工原岗位,员工重新到岗上班的;4、员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在公司工作的;5、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导致岗位必须进行调整的;6、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身体状况以及甲方生产经营的需要等情况,需要调岗的;7、绩效考核得分不足60分的;8、单位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应调整岗位的情况的;9、其它原因。 ”
综上,也就是说,只要用人单位事先与劳动者约定好可以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的具体明确且合理的情形,当这些情形出现的时候,用人单位就可以直接依据约定进行调岗,这样的调岗在法律上是会被认为合法的。
故,本案中,用人单位依内部利益冲突原则运用管理的手段要求哈欠猪在职务上有所回避,属于用人单位合理的用工自主权的体现。
当然,用人单位这一自主权的行使是否恰当,还需分析用人单位行使这一用工自主权的依据。
如果用人单位的这一规定在劳动合同中有体现,由于劳动合同是劳资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双方都应当完全履行。既然在劳动关系建立之初的劳动合同中有所约定,劳动者在确认出现约定中的情形时就应当知悉或预见到其可能面临的后果,因此用人单位有权依合同约定调岗,劳动者应当服从工作安排。
但如果用人单位仅仅在内部规章制度中规定,即使制度符合法定的实体与程序要求,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当合同中并无如此规定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提出依据劳动合同的内容执行,而格式劳动合同一般会对此作出约定: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因此,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并确认劳动者接受这一调整方案之前,用人单位无权直接予以调岗。所以,如果此类规定只存在与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中,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添加该制度作为合同的附件一同遵守,以此明确制度规定也属劳动合同的条款,具有同劳动合同相等的效力。

本帖最后由 安安的爸爸 于 2011-1-7 01:03 编辑

不吃韭菜 发表于 2011-1-6 14:24:24

抛个砖引个玉先~~~

调整工作岗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当然是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和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的情况只有四种:1、双方协商一致;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我怎么看也没有看出大猪符合调岗的条件啊。。。。{:5_147:}
本帖最后由 不吃韭菜 于 2011-1-6 14:29 编辑

GolfLiu 发表于 2011-1-6 14:26:57

不能。。。

陌上雪 发表于 2011-1-6 14:31:14

请问:制度中已经事先规定了大猪这种情况是可以调换岗位的,却遭遇大猪的不配合,公司能否单方做出调岗安排,为什么?

我们公司也有这样的制度,明确了亲属之间不能在同一部门,更不能属于上下级关系。

我认为这样的制度还是比较合理的,至少没有彻底打击办公室恋情。

基于公司存在这样的制度,也没有看出违法的地方,大猪应当配合公司的调整,至少2人分开。

目前协商不一致,而且公司有明确规定,我认为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了。

chengxinhong123 发表于 2011-1-6 14:35:04

员工手册与法律相冲突,无效!~

haoed 发表于 2011-1-6 14:39:35

调整岗位作为合同变更的重要内容,须满足两个基本前提:1、双方协商一致;2、采取书面形式。二者缺一不可,用人单位若没有经过协商一致而单方调岗,员工有权拒绝。劳动合同应当按原约定继续履行。

沉沦 发表于 2011-1-6 14:43:14

显然不可以!工作岗位是劳动合同规定的内容之一,劳动法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虽然公司制度中已经规定猪的这种情况可以调岗,但是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的企业规章制度不但制定程序要合法,内容也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由于该规章制度直接约定了合同变更的内容,与《劳动法》第17条规定关于“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的规定相违背,因此,大猪可以拒绝公司单方作出的调整岗位的决定。公司合同变更在先,大猪如果对此不满意,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没有义务支付经济补偿金。 {:5_239:}

reaper_329 发表于 2011-1-6 14:45:55

不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的情况只有四种:1、双方协商一致;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过往行者 发表于 2011-1-6 14:47:25

不太了解这个情况,不瞎说了,坐着等答案。

shunlinux 发表于 2011-1-6 14:48:52

不能,因为没有利益冲突,再者没有协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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