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小歌
发表于 2011-1-6 23:33:01
这个问题也是实际工作中不时会碰上的,一般公司认为:作为用人单位,调整员工工作岗位是行使人事自主管理权的需要和体现;而员工则认为:工作岗位干嘛我做得好好的要随意变动。一般认为以下几种情况可以进行岗位调整:
双方协调一致时单位有权调整工作岗位;
劳动合同有约定时单位有权调整工作岗位(劳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相关条款;调整员工岗位必须具有充分合理性,并向员工解释、说明,做到有理有据;员工能胜任新的工作岗位,如果不具备单位还应当负责培训、教育,以使该员工能适应新的工作岗位);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时单位有权调整员工工作岗位;
保密协议有约定时单位有权调整员工工作岗位;
女工“三期”期间工作岗位可合理变更。
感觉差不多这样,等答案。。。
哈哈(hr king)
发表于 2011-1-7 02:58:04
不能要经双方达成协议后
lmc0726
发表于 2011-1-7 07:59:28
学习了,楼主辛苦了!
耳朵一新
发表于 2011-1-7 08:21:44
学习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叶落秋临
发表于 2011-1-7 08:22:04
我认为可以调换岗位,公司已明文规定,而且也是事先协商过。问下安爸为什么不调美女助理的岗位的,貌似要容易些。{:5_205:}
打哈欠的猪
发表于 2011-1-7 08:23:14
安爸再一次的把我拉到风口浪尖处,对我提高知名度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案例很实在,也很受启发,案例中几个主人公的角色也非常符合实际,哈哈,谢谢安爸的精彩吐血分享。
福气老高
发表于 2011-1-7 08:30:18
同意安爸观点。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协商可以事先协商也可以是事后协商。事前协商就是合同签订时就遇到某种情形时的处理方式作出约定,当约定情形出现时按约定履行。本案中,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对进入公司后形成婚姻关系的员工,公司将对其进行工作岗位的调整,使其分处于不同部门。”若该规定依法定程序制定,员工入职时已经认可应当是有效的。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也对亲戚回避问题作出了规定。
因而,大猪的理由不成立。但用人单位所调岗位必须是与大猪原单位性质相近的岗位且不能因岗位变动降低工资。还可以与其协商夫妻中确定一人变动岗位。若协商不成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小道消息不足为凭。
xuefairy
发表于 2011-1-7 08:33:36
安爸太厉害了,好葱白你哟,谢谢分享!
叶落秋临
发表于 2011-1-7 08:37:08
摸着边了。。嘻嘻
鸣天
发表于 2011-1-7 08:47:00
回复 1楼 安安的爸爸 的帖子
谢谢安老师分享,又学到一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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