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地点变更后员工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申诉人,余某等79名员工,均系深圳经济特区人。被诉人,深圳某股份有限公司。
余某等79人均系被诉人深圳某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诉人与申诉人均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均至2005年12月31日止。2005年8月31日,被诉人搬迁到深圳市宝安区(属特区外)。该79名员工因家在特区内,考虑到去特区外工作很不方便,均不愿到特区外工作。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而引发争议。申诉人要求被申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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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1、此情形下,员工是否有权拒绝到新的工作地点工作或者是否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合同必须和劳动者协商,必须征得劳动者同意,否则不得单方面变更。单位搬迁,劳动者不愿去新地方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第一,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是深圳市南山区或福田区或罗湖区或盐田区。那么,在公司搬迁至宝安区时,双方需要办理变更劳动合同手续,如果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深圳市。这种情形,在事件发生的时间(2005 年8月),劳动者不愿意前往宝安区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会得到劳动仲裁部门的支持。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深圳市在司法实践中作出了调整,这类情况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不会得到劳动仲裁部门的支持。 如果劳动合同对此没有约定,劳动者主张会不予支持的。 对深圳的情况不熟悉,不知道关内、关外怎么分,但肯定要先看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如果是约定的区域内调整,那么是不属于变更情形的,也就谈不上补偿了 谢谢分享! 我想来学习。 我来看看 学习一下 工作地点的变更,员工不愿跟随的,要给予经济补偿金,一年一个月。。。。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而且在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的变更,包括工作地点的变更应当经过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但同时,法律也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工作地点的变更无需协商一致,若该特殊情况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案例中,被诉人经营地址变更属于其经营自主权范畴,属于工作地点变更的特殊情形,在这种情况下,被诉人有权安排申诉人到新的工作地点工作,申诉人不同意的,单位可以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