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ren0618 发表于 2011-11-8 10:27:12

此情形下,员工有权拒绝到新的工作地点工作并可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wadyw 发表于 2011-11-14 09:45:05

目前我这有也这种情况,学习下

海之波涛 发表于 2011-11-14 10:28:53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如果只写“深圳市”,那么这次公司搬迁并没有“出圈”,所以无需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但如果工作地点约定的更详细,楼主在这方面没说清楚,所以不好说了。。。{:5_248:}

ycdbkun 发表于 2011-11-14 11:15:50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属于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

ycdbkun 发表于 2011-11-14 11:18:56

看了答案,实际上这只是深圳的做法,但在其他地方并不是这么判的。举个很简单的例子,某个企业搬迁到同一行政区域的其它地方,两地相差100公里,难道不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所以,这个案例不具有代表性。请HR们注意。

subway_jj 发表于 2011-11-14 16:25:06

看下答案

Henry.W 发表于 2011-11-15 13:56:07

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李学波 发表于 2011-11-15 13:58:36

很好很有典型性

newgan 发表于 2011-11-15 17:15:09

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准吧

mystruggle 发表于 2012-3-21 22:52:14

瞧瞧答案{:5_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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