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六个月试用期,最后一周被辞退,如何处理?-已有结果
本帖最后由 糖糖2003 于 2011-9-30 10:26 编辑其实关于试用期内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应该老生常谈了,但是糖糖还是有必要拿出来讨论一下。
事情是这样的:身边一个朋友的公司 前段时间录用了一个员工,该员工是通过猎头公司招聘过来的,所有的手续都一切办妥,背景调查也做的比较顺利, 与2011.4.6跟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试用期为期6个月,到2011.10.05 试用期应该结束,就在这周2011.9.27 公司要以试用期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该名员工,问题该员工没有任何违反规章制度,也没有劳动法规定里面的几种情况,这样莫名的让员工走,该员工肯定不会自动离开?HR 也不好处理,是该员工的直接上司,要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这样的话HR方面要怎么处理呢?还有该员工自己也怎么办呢?
个人觉得虽然试用期内公司有足够的理由提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补偿金,但是就这个问题,公司方面没有举证 证明该员工不符合,也么有相应的试用期考核为不合格,那么公司单方面要辞退的话,需要补偿金吗?
或许内容有点乱,大家仔细看看?一起来讨论一下吧。还有说明一点 等到国庆过后上班,该员工应该算结束试用期了,这样的话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比较困难了吧。
PS: 经过几天的协商和沟通,越洋电话给老板,终于有了一个比较圆满的结束,公司决定补偿员工一个月的工资,双方相互协商妥善解除劳动关系。对于员工来说也算有了一个比较满意的交代吧。对于公司不想评论太多,对于其的上司更加无语。祝愿该员工有个新的开始!
本帖最后由 billy.liang 于 2011-9-28 10:22 编辑
占沙发,等答案,哈哈第一次犯错误就被发现,霉!
试用期企业、劳动者双方均可通过一周的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
企业要完善的话是有两方面:
1、做好离职面谈;
2、完善工作评价体系,有劳动者书面确认的材料是最好的相关证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如果单位无法明确拿出员工试用期不胜任的证据而要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我个人认为属于非法解除,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给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另,对付这种黑心公司,建议使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在没有找到更好的地方之前,拖住原来的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在打官司这段期间,社保工资理论上还是有原来的公司负担,给这种公司一个教训。 公司方面没有举证 证明该员工不符合,那就是违法解除合同,即使是试用期,也不可以随意解除合同的。
如果坚持解除,那就依据违法解除的赔偿来算了。
如果不能证明不能胜任公司用人标准,也不能证明有啥其他过错,貌似有点难。
不过,其实有一条可以用。我们公司就经常用。但要对的起自己良心。
我之前招过许多工人,相当一部分几天就被辞退了。原因是:工作态度达不到企业要求。因为老员工反应,工作时接电话过多,或者不太出力(就是本来一个动作别人应该 嚓嚓嚓嚓这样干,她总是嚓。。。嚓。。。嚓这样干)。
其实,这方面很难有所谓的证据。 谁也不会把这个作为标准写进任何手册里。也不会天天录像保存证据。 billy.liang 发表于 2011-9-28 10:1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占沙发,等答案,哈哈第一次犯错误就被发现,霉!
试用期企业、劳动者双方均可通过一周的书面通知解除劳动 ...
问题企业方面 HR比较被动 是员工直接上司要解除劳动合同 HR方面感觉该员工各方面还算优秀 估计上下级沟通方面由于性格问题有点沟通不好 所以面谈下来还是没有妥善的结果 HR劝员工自己主动离职 但是员工认为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没有足够的证据 考核结果 肯定不服啊 这样的情况怎么办?若员工要求公司补偿一个月工资的话 算过分吗? 糖糖2003 发表于 2011-9-28 10:3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问题企业方面 HR比较被动 是员工直接上司要解除劳动合同 HR方面感觉该员工各方面还算优秀 估计上下级沟通 ...
如果是该员工的直接上司要坚持解除合同,HR应该探索一下隐性问题。到底是这个上司的原因还是该员工的原因。直接上司是不是怕该人太优秀,早晚要顶了他位子啊??!还有老总到底是个什么意见? 糖糖2003 发表于 2011-9-28 10:3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问题企业方面 HR比较被动 是员工直接上司要解除劳动合同 HR方面感觉该员工各方面还算优秀 估计上下级沟通 ...
不过分,没有明确的考核,不能说明该人员不胜任工作,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hr163mail 发表于 2011-9-28 10:3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如果不能证明不能胜任公司用人标准,也不能证明有啥其他过错,貌似有点难。
不过,其实有一条可以用。我们 ...
其实我感觉下来 该员工没啥问题 估计是他的上司要存心支走他吧
上司给与HR的理由是 工作态度不好 邮件没有及时回复
现在该员工就是气不过 走时肯定走定了 只是其要求 公司补偿一个月工资
这样的话 员工要求过分吗? 1、需要,而且是双倍,因为那已构成了违法解除。
2、如果有实际证据证明不符合的,案例中的情况,应该在10.1国庆前处理,如果等10.1过后回来再处理,那已经过了试用期,已经转正了。即使有依有据,也不能用试用期不符合来解除了。
3、不如先去问问你们老板,让猎头挖个人回来,合同都签无固定,用个不到半年又说不要,到底在想什么先吧~~
4、公司方面就不想怎么多说了。直接解除,违法,赔等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协商解除,员工肯定要补偿,还可能要所谓代通知金(虽然不受法律范围内,但条件可以提的),这样还可能得给相等于1.5个月工资的。实在找不出证据的,干脆点直接违法解除,赔一个月算了。反正感觉老板钱多不在乎。
5、如果是员工?我就不管不理不闻不问,今天28,过了今明两天,国庆没人上班,国庆后回来再谈。那时候,入职超过半年,算补偿是就按1年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