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劳动关系及工伤认定的案例
本帖最后由 TOHEY 于 2012-2-9 15:27 编辑今年26岁的小姜是一家建设工程公司的临时工,2009年8月在该公司承包的某处工地拆卸龙门架时,因提升用的钢丝绳突然断裂,小姜不幸从约27米高处坠落地面,造成全身多处骨折并伴有部分瘫痪,公司虽然为其支付了大部分医疗费并一次性补偿4万元,却因为小姜的临时工身份而不愿意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万般无奈下,小姜只得自己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希望得到工伤赔偿。2011年8月,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社局)为小姜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以为事情会到此结束,公司却不服该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书。
2012年2月2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市人社局对小姜作出的工伤认定。 事情还要从2009年说起,当年8月10日,郑州某建设工程公司承建的一处工地主体工程完工,准备拆卸龙门架。由于是临时工作,仅需几天便可完成,因此,公司项目部将工程发包给了李某的施工队,而小姜则是该施工队的一员。 8月15日15时许,当大伙儿都在忙碌时,意外发生了。龙门架上用于提升的钢丝绳突然断裂,正在提升机上的小姜随吊盘从约27米高处坠落地面,随即被送往医院。经诊断,小姜腰椎第2、3椎体压缩性骨折并滑脱伴不全瘫,胸部外伤,左足外伤,经治疗于2010年1月6日出院。 出院后,小姜与公司代表签订一份协议,主要内容是公司从人道主义出发,报销医疗费54909.32元、生活费12036元,并一次性补偿小姜后期治疗费、误工费等4万元,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随后,小姜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2010年6月2日,郑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确认小姜和该建设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被法院判决败诉。 得到对自己有利的判决,小姜决定向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1年8月16日,市人社局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小姜所受伤害属于工伤,要求建设工程公司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对小姜承担工伤损害赔偿责任。但公司却认为市人社局的工伤认定结果毫无道理,让他们承担赔偿责任更是不能接受,随即,该建设工程公司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这份工伤认定书。
法院会如何裁决呢?**** Hidden Message ***** 一、小姜和建设工程公司之间满足劳动关系的要件吗?二、对于人社部作出的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不服的,该通过怎样的途径申诉维权?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 问题1:李某的施工队,具有法人资格或者用工主体资格吗?
问题2:若问题1答否,则可认定建设工程公司与小姜存在劳动关系,虽然建设工程公司不直接管理小姜,但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3:若问题1答是,且李某和建设工程公司签有民事合同的,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办理。
法律依据:
1、《合同法》第272条第3款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4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1、不属于劳动关系吧,文中已经明确是外包给施工队的了
2、不太记得了,学习 这个还真不是很清楚呢 根据案类,公司做为发包方主体合格,但是承包方李某是否具有资格或者有没有承包协议,仅从案类来说是不符合的。如果说承包方没有资质,那即可认定公司和小姜是建立了实质性的劳动关系(以完成一定任务为限的劳动合同)。所以说,公司有义务为小姜购买相关保险业务,以减轻自身损失。
另外关于公司撤销的途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人民法院起诉! 看到了隐藏的内容,就不作答了。
不过看来,作为施工单位,在审核分包商的时候,对方资质很重要,因为这不仅关系到工程质量,也关系到自身的风险程度。
所以说安全是大家的,安全很重要。 我就不发表意见了学习一下吧 承包费若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故,该公司间接与小姜存在劳动关系,应该给予工伤认定,走相关的程序 学习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