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q1103
发表于 2012-2-11 17:06:11
一、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右以通过仲裁委员会或法院
8603261111
发表于 2012-2-12 15:14:01
不做评论,仅学习
fangfang412
发表于 2012-2-12 15:29:09
学习学习
泉心泉意700
发表于 2012-2-12 15:40:57
看到了隐藏的内容,就不作答了。3 @3 |3 Q) v3 U
不过看来,作为施工单位,在审核分包商的时候,对方资质很重要,因为这不仅关系到工程质量,也关系到自身的风险程度。' W2 X" P6 x+ }' i
7 B: k1 a9 ?" V' G
所以说安全是大家的,安全很重要。
TOHEY
发表于 2012-2-13 09:24:37
其实发这个案例是因为想看到有不同的思考,虽然郑州市人民法院做了裁决,但各地对此认定或许有不同的尺度。
1、 比如笔者所在地江苏省就出台了这样的裁判依据:《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 第十条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劳动者起诉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但劳动者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因工伤亡或职业病确认结论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请求赔偿工伤保险待遇,并要求发包人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若在江苏地区小姜则不会被认定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当然建筑公司应该负工伤的连带责任;
2、至于对行政认定的不同意见,一般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案例时我脑子里还存在这样的观念,即行政复议以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即必须先行行政复议之后,再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发完帖子复习了相关规定,发现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是并列的,当事人有自由选择权。
小差火
发表于 2012-2-13 11:10:43
这个在建筑业是普遍现象!
越方方
发表于 2012-2-13 16:05:47
处理过工伤但没遇到过类似事件,来看看学习下。
ycdbkun
发表于 2012-2-14 14:14:24
看看。
maureenshen
发表于 2012-2-14 14:19:23
这种最纠结了—_—25楼好专业
旅行de意义
发表于 2012-3-9 21:49:05
学习,正要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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