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糖2003
发表于 2012-5-7 11:28:06
lixiaoxv 发表于 2012-5-7 10:5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同一法人,不能再规定试用期。是吧。
恩
相同岗位的话不可以
rakaw
发表于 2012-5-7 11:53:13
同一公司不可以
建议楼主注明是个人观点,不然容易误导
小猪崽
发表于 2012-5-7 12:01:28
离职员工再入职 本身就是麻烦事
adingwei1225
发表于 2012-5-8 13:57:44
谢谢分享!
huiqiong1217
发表于 2012-5-9 11:35:38
谢谢分享
david言覃
发表于 2012-5-9 16:12:49
谢谢分享,但是据我了解劳动力密集型企业常规处理方法都是在员工正常离职后 再次入职本岗位的重新约定一次考察期。
hzqlxls
发表于 2012-5-10 08:47:27
谢谢分享
mimbaby
发表于 2012-5-10 10:38:17
按理说是不能再设试用期,可是纠结的是岗位名称不同,这种情况估计怎么样双方都有理。
gratti
发表于 2012-5-10 14:30:10
个人觉得,还是应该要有试用期的,可以双方协商,这样不知有没有违反劳动规定
糖糖2003
发表于 2012-5-10 15:38:23
gratti 发表于 2012-5-10 14:3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个人觉得,还是应该要有试用期的,可以双方协商,这样不知有没有违反劳动规定 ...
劳动法规定同一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模棱两可的东西 貌似很多单位再次入职同样约定试用期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