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生”女员工,公司该怎么处理
某女士在一家公司上班,09年5月,已经怀孕的她在离预产期还有一个月的时候,向公司提出申请休息,而公司则到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确定该女士是"超生",没有准假。几天后,某女士再次要求休两个月假,因没有医院诊断证明,公司再次拒绝。一个月后,某女士生下了孩子,不久被通知,在她生产的前几天,已经被公司除名。某女士继而向法院提出了诉讼。明明是怀孕,但鉴于二胎,没有向公司说明情况,那么公司这样的处理是否合法。
作为HR,应该考虑哪些风险规避。你们公司是否有女职工生二胎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你们又是如何处理的?
公司的做法不违法,国家对妇女三期的保护,是建立在遵守计划生育的基础上的。所以这位女士的诉讼不会成功的。 本帖最后由 tonycheungchn 于 2013-8-15 07:52 编辑
1、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是由国家相应的权力机关来认定的,企业不能单方面认定员工是否“超生”。
2、公司因员工“超生”单方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是不合法的,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只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超生(即使在被认定属实的情况下)也不能成为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
3、公司可以手续不完备(比如没有医院诊断等,但前提是制度中有规定)不批准员工的产假申请。但如果手续完整,员工还是有休产假的权力的。
另外,员工是不是二胎,是不需要像公司说明情况的,公司也没有权力知道。 员工超生违法与否,是计生部门去管的事;作为公司,对违法生育的员工,可以规定不予生育津贴和生育期间的基本工资,但不能因此而辞职员工,毕竟至少员工生病也有6-12个月不等的医疗期。 单从“超生”来说公司是没有权利的处理,只能是不给于相应的福利待遇而已,但是文中提到该员工没有提供诊断证明,请假被拒绝,应该属于旷工范畴了吧,如果公司有相关的旷工处理制度应该是可以进行处理的。
说点题外话,如果该女士因为公司不准假,在公司出现意外,这个责任谁来负责?公司不是自找麻烦么{:5_252:} 理论上来说没有理由不给假,超生与否不是人力资源该操心的问题,如果一定想要用点什么惩罚,可以适当吧情况说的严重点威胁下,不交相关证明没法办理生育保险是小,没有任何说明耽误这么久,严重影响工作,原来的岗位不再适合,调岗到。。。但是工资很低,晋升途径很受限等等。。。 目前,各类媒休对于生二胎炒的是沸沸扬扬,不少人也是谋划着要生二胎了,鉴于楼主说的二胎,如果这就样开除的话,确实存在法律风险。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属于超生的二胎是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那么她本人如果不能提供相关的计生证明的话,这样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的;但如果在规章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那么这样解除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
合法的二胎,这个是没有疑问的,按政策休假及发放工资即可。
但对于超生的二胎(本人也不能提供计划生育证明或准生证):
1)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如有规定,如违反计划生育证明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这种情况下是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
2)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没有关于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那么即使员工属于超生的二胎,也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关于对三期女职工的保护,要按照产假的天数给予休假即98天。从人性及道德层面,女职工生育后,是需要休息的,即使她违反计划生育条例,那么计生部门会对他做出处罚的。至于工资方面,由公司决定是否发放或按多少发放。 蓝色翅膀 发表于 2013-8-15 08:3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目前,各类媒休对于生二胎炒的是沸沸扬扬,不少人也是谋划着要生二胎了,鉴于楼主说的二胎,如果这就样开除 ...
谢谢蓝色翅膀的精彩的回复 第一,企业对于员工是否超生并违法这个情况并不一定有权利进行处理,但是企业应该有权利知情;
第二,员工怀孕是既定的事实,与计划生育没有关系,个人觉得应该考虑给予员工假期;至于是否超生,是否违法,那都不是我们需要干涉的;
第三,产假,同第二点,既然是既定的事实,个人觉得产假应该给予,是否给予产假之外的其他政策,企业自行决定;
第四,除名。个人觉得不合适。企业可以将此情况反馈到计生办,也可以反馈到相关政府单位,由政府单位处理。然后公司如果在企业管理制度里面,明确一点:员工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可以予以辞退的。可以发布通报,辞退该员工,但必须及时通知员工。
本人刚刚参与hr工作,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 其实很简单,公司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