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osteelql 发表于 2014-8-25 09:20:22

提供班车吧……

蓝色翅膀 发表于 2014-8-25 09:23:21

法律法规不断在完善中,能够提出些人性化修改,值得点赞。

钟钟^-^ 发表于 2014-8-25 09:24:36

保障员工利益,挺好的,HR虽作为公司的职能部门,但到个体而言,也都是“员工”,于大家都收益的政策。不过就像这条评论所言,“我相信即使在上下班路上顺道卖菜出现了事故算工伤,那么员工也是不愿意发生的事故,公司的安全意识应该宣贯到位”,加强安全教育是首位

fuzingzing 发表于 2014-8-25 09:44:39

义果 发表于 2014-8-22 10:3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1、规定好准确的上下班时间和加班审批制度(管好考勤);2、让员工入职时或中间有变动时登记好个人家庭住址 ...

赞同“1、2、3”点。
对第4点不太认同。

rainytao 发表于 2014-8-25 10:02:08

个人对国家这个规定和解读还是点赞的。不管怎么说也是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作为我们HR,平时的宣传肯定是必要的。然后下班途中,不管法律如何去维护我们的权益,但是实际上我们劳动者中的一员,相信我们大家都是一样的,都不想没事找事,出点啥意外不是吗?总不至于有人想靠着这发财吧。所以,我们的初衷是一样的。意外就是意外,非人力所能控制,非主观意愿。所以,宣传做到位就可以了。也有人提到如果能有一定的物质刺激,比如,全年没有安全事故,予以奖励。这样可能就更好了。但是这样好像就把很平常的,很正常的事弄成物质刺激了,好像也有些不妥。

天天天 发表于 2014-8-25 11:15:53

我担心这个司法解释最终又会导致用人单位在变向替国家承担责任、人工成本的增加的结局:扩大工伤赔偿范围--增加工伤保险偿付额--加大工伤保险金使用额--提高向企业征收工伤保险比例!又跟生育保险同样的命运:企业出钱、国家落好并责任转嫁。

dan0712 发表于 2014-8-25 14:16:00

我一个朋友下班回家乘坐地铁时被人推下地铁入口的台阶,一侧手臂和下肢多处粉碎性骨折,个人及单位申请了工伤,但最终没有批。

xiao1037 发表于 2014-8-25 14:35:10

这个司法解释最终又会导致用人单位在变向替国家承担责任、人工成本的增加的结局:扩大工伤赔偿范围--增加工伤保险偿付额--加大工伤保险金使用额--提高向企业征收工伤保险比例!又跟生育保险同样的命运:企业出钱、国家落好并责任转嫁。

诚实007 发表于 2014-8-25 14:46:04

dan0712 发表于 2014-8-25 14:1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一个朋友下班回家乘坐地铁时被人推下地铁入口的台阶,一侧手臂和下肢多处粉碎性骨折,个人及单位申请了工 ...

这不是交通事故,是被人蓄意推搡造成的,推他的人起码要负民事责任

管水 发表于 2014-8-25 14:52:05

dan0712 发表于 2014-8-25 14:1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一个朋友下班回家乘坐地铁时被人推下地铁入口的台阶,一侧手臂和下肢多处粉碎性骨折,个人及单位申请了工 ...

你这个本来就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上下班途中是要事故才行的,你这个是被人推下去的,确实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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