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以将餐补改为餐券
本帖最后由 俊汐 于 2015-6-9 16:19 编辑据劳动报报道,维珍航空单方面取消部分空乘的伙食津贴,改为发放餐券引起了波澜。14名空姐抱团维权,联合起来把公司给告了。原本空乘人员在上海之外,可以享受早餐15.26英镑,午餐31.56英镑,晚餐32.38英镑,其他杂费5英镑/天的伙食津贴,而且每次飞行前领取现金。每名空姐一个月的伙食津贴通常可以达到5000多元人民币,基本上占到了月收入的一半。餐补改餐券让空姐们难以接受,但是空姐们的申请未获仲裁的支持。
空姐的遭遇令人同情。尽管维珍航空不承认降薪,认为伙食津贴并非属于工资部分,而是乘务员飞至别国到下次飞回中国期间提供的生活条件的补助。但是5000多元的现金,多年来已经成为空姐们每月固定收入的一部分,而且基本上占到月收入的一半,现在忽然变成了一堆只能在国外指定地点使用的餐券,空姐本人在外期间吃得好了,但是空姐的实际生活水准因此而大幅度降低,这是不争的事实吧?
当然同情不能代替法律。有人说餐补属于工资的范畴,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双方协商一致。也有人说餐补属于福利的范畴,是否发放按照公司规定。
问题:1、为何空姐们的仲裁得不到支持?
2、为何维珍航空将餐补改为餐券,目的何在?
分析:
1、案例中的餐费补助已然成为了工资组成的一部分,但不属于基本工资。对于这笔项目是否应当支付,关键在于劳动合同中有无约定。如这笔项目约定要给予,即使属于福利范畴,有约定的从约定,也要继续支付;如这笔项目未约定给予,即使属于工资范畴,但不是根据双方约定而是根据公司规定发放的,公司通过依法修改规章制度也可以予以取消。而取消餐补与降低基本工资标准不同,并不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而是属于规章制度的修改。
由于双方劳动合同无明确约定要给予餐补,同时维珍公司主张支付给空姐的这笔餐补系基于双方签订的《雇员合同》第十六条“乙方享有外方提供的上海之外的因公食宿”之约定,其目的系为了满足合同约定的提供员工因公在他国期间的免费用餐的要求,所以公司单方面取消餐补,尽管未与员工协商一致,在程序上有所瑕疵,但是因为最后确定的权力毕竟在公司,所以公司并没有实质性的违法。
2、根据中国法律,现金发放的伙食津贴等同于工资性收入,因而需要为此纳税和缴纳社保,继而增加公司的运营成本。现在以餐券代替餐补,就不需要纳入工资性收入,公司也无需为此笔项目纳税,从而降低成本。
1、为何空姐们的仲裁得不到支持?
因为维珍航空此次并非是取消伙食津贴,而只是改变了津贴的发放形式。一般来说,津贴/补贴的发放形式可由公司自行确定(除非在劳动合同中或是Offer中有明确规定了工资的构成部分有包含或是津贴)。所以,空乘人员的诉求未能得到支持。
2、为何维珍航空将餐补改为餐券,目的何在?
维珍航空将餐补改为餐券,由原本向乘务人员发放的伙食补贴现金现在改由与定点餐饮合作,其目的肯定是为节约成本。 这点我赞同楼上同仁的意见。 任珺 发表于 2015-6-5 09:2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1、为何空姐们的仲裁得不到支持?
因为维珍航空此次并非是取消伙食津贴,而只是改变了津贴的发放形式。一般 ...
首先,国家统计局将伙食津贴列入工资总额的统计范畴,说明是工资的组成部分之一;
其次,《劳动法》中规定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综上所述,伙食补贴属于工资组成部分之一。
那么更改工资是否就需要双方协商呢。
你可以从工资约定的另一个角度去理解,或许会有更加合理的对其仲裁不支持的答案。
另外将餐补改为餐券的成本节约目的不是这个,因为虽然餐补改为了餐券,但是金额不变(这个或许是案例中没有明确说明的),可以从HR的专业知识中进行思考。 学习与充电 发表于 2015-6-5 09:4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点我赞同楼上同仁的意见。
不能盲目跟从哦,要有自己的理解呢 学习 学习 {:5_259:} 邱AY,如果按照你的说法,餐补应该是属工资构成中补贴的一种,但是公司并未克扣餐补,而是换了一种形式发放给大家,所以没有获得劳动仲裁的支持,但是这样更改是否应该事先和员工沟通,了解员工的意见,取得大家的同意,在文中,并未说明这一点,从人文关怀这一点上来说,我觉得公司有点吃力不讨好呢,花同样的成本,却做了意见大家都不赞成的事情,公司目的何在 ?求解{:5_252:} 是不是因为这个伙食津贴属于飞到国外才可以享受的啊?所以不适用国内法律条款。(瞎说的,还请俊汐斑竹解答,每次都卖关子)
改成餐券是不是有利于公司财务做账,合理避税?另外就是保证在外空乘人员的饮食安全。 spcchenyue 发表于 2015-6-5 11:4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是不是因为这个伙食津贴属于飞到国外才可以享受的啊?所以不适用国内法律条款。(瞎说的,还请俊汐斑竹解答 ...
这和飞不飞到国外没关系,因为你员工所在公司在上海,签订的是当地的劳动合同,当然适用国内的法律咯,在仔细思考一下吧 熊熊871 发表于 2015-6-5 11:0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邱AY,如果按照你的说法,餐补应该是属工资构成中补贴的一种,但是公司并未克扣餐补,而是换了一种形式发放 ...
公司事先未和员工沟通确认,确实欠妥,但是不影响仲裁的判定,为啥得不到支持和公司目的,再好好思考下咯